国发202450号(国发202450号红头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发202450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发202450号红头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三证合一执照取得后 食品流通许可证还需要办理吗?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 4、2024年国务院取消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 5、AFP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执照取得后 食品流通许可证还需要办理吗?

现在已经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了。

2024年11月10日起国家已经明确下文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不再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省 长 陆昊

2024年5月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74项)

序号职权名称类型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24年工信部令第9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24〕64号)省工信委 2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行政确认一、《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黑发〔2008〕9号)

二、《关于加强培养优秀体育、艺术后备人才有关问题意见》(黑教委发〔1997〕107号)省教育厅 3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专业点的审批和撤销行政确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专业评估的通知》(黑教职成函〔2024〕363号)省教育厅 4黑龙江省省级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24〕19号)

三、《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24-2024年)>的通知》(教发〔2024〕6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53号)

五、《关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意见》(黑教联〔2008〕21号)省教育厅 5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行政奖励《关于召开全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的通知》(黑教财函〔2024〕142号)省教育厅 6省“乡村教师奖”评选行政奖励《关于表彰奖励第二十六届“乡村教师奖”获奖教师的决定》(黑教联〔2024〕32号)省教育厅 7中小学和高校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行政奖励一、《关于表彰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24〕98号)

二、《关于表彰2024年度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的决定》(黑教师〔2024〕100号)省教育厅 8评选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一、《关于报送全省中小学德育(校外)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有关材料的通知》(黑教基一函〔2024〕113号)

二、《关于表彰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校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黑教基一〔2024〕186号)省教育厅 9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0普通高校教学新秀、青年教学能手评选行政奖励《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十二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24〕41号)省教育厅 11黑龙江省优秀硕士论文评选行政奖励一、《关于在我省开展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教厅联字 〔2002〕8号)

二、《关于开展第八届黑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黑学位办〔2024〕4号)省教育厅 12全省高校后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高校后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制度》省教育厅 13全省特殊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行政奖励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1号)

二、《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教联〔2024〕25号)省教育厅 14教学管理质量奖评选行政奖励《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黑教高〔2024〕226号)省教育厅 15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行政奖励《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省教育厅 16科技统计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行政奖励 省教育厅 17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其他《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教高函〔2024〕210号)省教育厅 18省重点学科(群)评选其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19全省中小学体育艺术特色学校评估其他《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中小学生体育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体函〔2024〕314号)省教育厅 20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课程评估其他《关于对全省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评估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24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24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一、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发展改革委1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20项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22项 省气象局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36项 5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37项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38项 省质监局7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30项 省广电局8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31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1:第48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省发展改革委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13条(主席令第74号 2002.8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主席令第91号 1997.11.1)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其中准入类6项,水平评价类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24项取消 省国土资源厅2土地估价师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1项取消 省交通运输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2项取消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3项取消 5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4项取消 省水利厅 6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5项取消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19项取消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10项取消 省审计厅9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一)第20项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14项)实施机关(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省农牧厅 1割草机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5项取消 2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6项取消 3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7项取消 4品种试验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8项取消 5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10项取消 6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附件2:(二)第11项取消 省卫生计生委 7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水平评价类

2024年国务院取消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分两次

第一次 2024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27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全文:

第一次  202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4〕50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AFP取消了吗?

AFP考试没有取消

AFP中文叫金融理财师(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CFP中文叫国际金融理财师(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银行业的理财部门比较认可此证书,如果想往此方向发展,AFP是最基础的证书。

AFP和CFP由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发(FPSB),是世界公认的金融理财行业权威证书。目前中国已经成立了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把CFP相关考试和标准引入到中国,它采用两级认证制度,AFP是CFP的前提,要先通过AFP的考试,拿到AFP证书,才能参加CFP的培训及考试。考试为中文考试。

AFP(金融理财师)的考试平均每周有一次,CFP(国际金融理财师)的考试平均每个月一次,考试时间不受限制。

综上所述:

1、考试难度:CFA为全英文考试,从考试通过率来说CFA低于AFP。

2、考试时间:CFA一级每年两次,二级、三级每年一次;AFP每周一次,从时间的灵活性来说AFP的机会多。

3.选择考哪个证书好,要先理清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再做决定。

1.AFP报名条件——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工作2年以上。大专以下学历,不满足报名条件。

2.AFP报名条件——工作条件

10年内,必须在金融行业相关岗位工作,大学专科学历,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硕士,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工作经验不满足者,可以先参加考试,成绩保留4年,工作经验满足后申请发证

3.AFP报名条件——考试条件

AFP考试主办方(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规定:获得《AFP培训合格证》是参加AFP认证考试的必要前提。每一个想获得afp认证的学员都必须先获得《AFP培训合格证书》(只有拥有特定博士学位的学员获得免培申请后可以直接考试)。《AFP培训合格证》有效期4年,4年内可以参加afp认证考试。

AFP备考建议:建议使用钉题库APP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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