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营业税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五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哪一年实施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哪一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 财法[1993]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3-12-25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
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 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筑安装的“营业收入额”, 是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
收入。
五、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六、保险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
七、邮政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函件、包件、汇费、集邮收入和出售各种邮务物品的收入、发行报刊的收益,以及其它邮政业务收入。
八、电讯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电报、电话、电传、电话安装、代办电讯工程及出售电讯物品等电讯业务收入。
九、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缆车、索道的售票收入、出租汽车收入以及出售自来水、热、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转售电的销售收入。
十、出版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出售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所实际取得的收入。
十一、电影院、影剧院及其他各种娱乐场所放映电影的“营业收入额”和游艺场、舞场、弹子房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售票收入。
剧院和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举办文艺演出的”营业收入额”,是指从售票收入中实际分得的收入。
十二、加工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工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
十三、修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从事工业性修理修配和服务性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和代垫材料费收入。
十四、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各部门举办旅游业务收取的旅游费。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可以从旅游业务收入额中扣除。
十五、服务业务中的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 管理费
、 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十六、服务业中的广告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各项业务收入。
十七、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收取的租金和租赁性质的收入。
十八、其它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本业取得的业务收入。第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以外,分列如下:
一、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二、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委托代销商品,由受托方在所在地代收代缴营业税。
四、管道运输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五、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在承包的工程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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