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青岛国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电话)

今天给各位分享青岛国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岛国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平台登陆地址
  • 2、青岛国税网上申报流程
  • 3、怎么注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 4、青岛市国税局 怎样查发票真伪
  • 5、怎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 6、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http://banshui.sd-n-tax.gov.cn/

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平台登陆地址

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平台登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到北京督导调研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相关准备情况,看望慰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12366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并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地了解个税政策宣传辅导和实施准备情况。王军表示,税务部门会尽最大努力,全面开展好“点对点、面对面、线连线、手把手、心贴心”的辅导培训,用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便利指数、幸福指数。

在北京12366纳税服务中心,王军详细询问近期话务量是否有明显增加,纳税人主要咨询哪些内容,税务人员对新业务是否熟悉等问题。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近期纳税人的来电咨询量确实有较大增加,其中个税问题占比由原来的10%增加到现在的30%。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有赡养老人、房租和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扣除的具体操作方法。王军表示,个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一场惠及百姓民生的重大改革,税务人员要想方设法帮助纳税人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方便扣缴单位办理扣除,把困难尽可能留给自己,把便捷尽可能留给纳税人。

王军随机走到12366接线员王雅琪的工位旁,询问她是否深入了解有关个税的热点问题。王雅琪回答说,作为话务员不仅要把文件精神学深学透,还要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解答给纳税人听。王军强调,要善于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排序,聚焦热点问题持续开展解读,切实增强宣传辅导的权威性和针对性,精准高效地做到“有问必答”“有难必解”。

在北京市雍和航星科技园,税务部门正在园区组织个税政策辅导培训,王军来到培训现场详细询问参训企业员工意见建议。“个人专项扣除6张表,批量导入几秒钟就完成了”“本来对赡养老人专扣政策有疑问,经过现场咨询,全部都搞清楚了”,参训企业员工纷纷表示,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简洁明确,信息填报也很简便,个人还可以通过参加税务部门培训课堂、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了解政策,非常便捷。王军表示,个税改革无论对税务部门还是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新鲜事物,对税务部门征管、服务和信息系统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在运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税务部门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让大家能够便捷享受红利,同时也请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继续携手同行,把改革红包送进千家万户。

随后,王军一行来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劳资、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座谈,详细了解大型集团公司个税改革落实情况。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税务部门主动送政策入户、抽调骨干人员举办专项辅导培训,公司内部也已经制定了具体培训方案,并及时升级集团扣缴系统,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王军表示,为确保个税改革落实到位,广大企业已经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税务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大督导力度,通过明察暗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跟进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倾听企业心声,尽心尽力推动个税改革工作,与企业一道帮助广大纳税人尽早拿到新年个税红包。

据了解,截至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已累计召开个税培训会25万场,培训纳税人6300余万人次、扣缴单位230余万户次,上门辅导14余万户次。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已经上线,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主流应用市场或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扫二维码下载,手机端目前支持实名注册功能,税务部门正在抓紧进行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将在2024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总局办公厅、所得税司、纳服司、征科司和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青岛国税网上申报流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企业纳税申报

业务简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依照税收电商科技观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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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三)《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由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四)《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由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五)有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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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步骤:

(一)上门申报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内容填写准确完整、印章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办理纳税申报,综合管理岗工作人员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申报完成。

(二)实行客户端网上申报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远程计算机将电子申报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过申报控制软件对数据进行接收,自动校验审核后返回纳税人相关申报正确与否信息,纳税人区别不同信息,按照相关提示进行修改调整和重新申报,直至申报成功。

(三)实行代理申报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具有代理申报资格的社会中介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四)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还可以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选择网页方式网上申报及电话申报。(见具体相关操作指南)。

其他提示与告知事项:

(一)若遇到申报期最后天是法定休假日,申报期可以顺延一天;如果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个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若有临时变化,税务部门会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

(二)实行网上申报或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有应纳税款,应注意与扣款银行确认银行扣款是否成功;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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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时限: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企业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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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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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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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怎么注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1、百度搜索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找到官网后点击打开。

2、进入山东省国税局官网后,点击我要办税按钮。

3、页面跳转进入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界面,点击注册按钮。

4、在页面中点击纳税注册,并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人名称等,点击下一步。

5、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6、在出现的界面中设置密码点击完成,即完成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的账号注册。

7、在网站输入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

8、登录成功即表明注册成功了,可以根据需要点击导航栏操作办税了。

青岛市国税局 怎样查发票真伪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

涉税查询

发票查询

输入发票代码、验证码就可以了

还是不会,就咨询你们那里的12366吧

怎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如下:

1、打开电脑浏览器,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点击确定。

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去。

3、进入新的页面,请选择您的用户类别(最多可选3项)。

4、在新弹出来的页面里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设置,然后回到首页即可。

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http://banshui.sd-n-tax.gov.cn/

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24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电商科技观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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