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土资发(2008)24号
  • 2、我见到一起土地拍卖,说什么三级土地,土地还要划分级别吗?请专业人士解答。
  • 3、谁知道上海黄浦等9城区列为中国一等土地 二等三等在哪?(转)
  • 4、2024年工业用地新政策
  • 5、谁知道国家对工业用地的地价标准?
  • 6、土地评估技术报告估价依据是怎么来的?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2城市等别划分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我见到一起土地拍卖,说什么三级土地,土地还要划分级别吗?请专业人士解答。

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等,从而出让基准地价。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个地方都不相同。土地的等级,决定了土地及所属房产的价值,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一等对应价是8 4 0元/平方米

二等对应价是7 2 0元/平方米

三等对应价是6 0 0元/平方米

四等对应价是4 8 0元/平方米

五等对应价是3 8 4元/平方米

六等对应价是3 3 6元/平方米

七等对应价是2 8 8元/平方米

八等对应价是2 5 2元/平方米

九等对应价是2 0 4元/平方米

十等对应价是1 6 8元/平方米

十一等对应价是1 44元/平方米

十二等对应价是1 20元/平方米

十三等对应价是9 6元/平方米

十四等对应价是8 4元/平方米

十五等对应价是6 0元/平方米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可以参考了解:

谁知道上海黄浦等9城区列为中国一等土地 二等三等在哪?(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国国土资源部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上海市所属的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等九个城区成为全国唯一的一等土地等级。

获评二等土地的为:北京市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市的浦东新区。

三等区域为:广东省辖的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上海郊区中的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被列为六等,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为七等,奉贤区、青浦区为八等,崇明县为九等。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通知要求,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2024年工业用地新政策

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根据2024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

(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谁知道国家对工业用地的地价标准?

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地方(县级)的工业用地的地价都不一样.不过国家规定了最低标准,分好多等级.要看你所在的县或市是在那一级的了.

土地评估技术报告估价依据是怎么来的?

有相关文件及技术规范啥,如下取一些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定级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贷款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4号《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08〕95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发[2024]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综[2006]48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用偿使用费政策等的通知》;

渝府发[200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4]2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渝价[2001]346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渝府发[2004]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24]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

渝国土房管[2024]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地价指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2024年版);

重国土发(1993)198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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