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今天给各位分享避税与反避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理解国际企业合理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的关系?
  • 2、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 3、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的问题,高手来帮帮忙啊
  • 4、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 5、合理避税和反避税是一回事儿么?可以说为一回事儿么?

如何理解国际企业合理避税与国际反避税的关系?

随着企业跨境交易的产生,最开始出现了国际的双重征税,也由于属地或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给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操作空间,而随之产生了税收协定(协议),及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的协定,国际反避税是在这一框架下产生和运行的,一般是通过国家政府税务主管当局根据通行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形成方案基础上进行协商,其间贯穿了博弈和国家间实力的碰撞,看看OECD的代表参加谈判就知道了。

另外,国际间主要以两个不同的范本进行征税权属的协调即联合国范本(UN Model,偏向于发展中国家,倾向于资源输出国、劳务输出国征税)和经合组织范本(OECD Model,偏向于发达国家,倾向于资本输出国、技术输出国征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可以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

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种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是国家间的税收差别。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各国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础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作用。从现行各国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居民,就必须在其居住国纳税;

(2)如果一个人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

(3)如果一个人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须纳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通常是就纳税 人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纳税,即通常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通常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通常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的范围和方式有区别。各国对哪些需要征税,哪些不需要征税,以及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什么方式征税是不一样的。比如,有的国家对所得、财富或财富的转让不征税;有的国家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等。

3.运用税率上有差别。 比如对于所得税,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其税率、级距是有区别的。

4.税基上有差别。例如,对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国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并且给予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高低。

5.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不利。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水平是有区别的。由于多种原因,各国的征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虽然有的国家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较重,但由于征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税法得不利严格执行,名义税负重而实际税负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

1.人的流动。人的流动是指通过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迁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以降低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而言,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2.人的非流动。人的非流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方式。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流动的特点是,最终所有人并没有离开他的国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分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因为人的流动往往比较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制。

4.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比如子公司)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并不能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流动或非流动来进行。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起来进行。

四、国际反避税的方法

为了扼制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进行避税,维护自己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改变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和进一步完善税法体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取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1.国际税务合作。各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采取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的技巧日益增多,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

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具体项目,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情报。如纳税人在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的收入情况,关联企业之间的作价等。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其中包括为防范偷逃税所单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法律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三是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然也能够起到防范偷逃税的作用,但其重点是为了实施税收协定。而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重点就是解决核实征税和依法处理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范和处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主支付的报酬等。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的问题,高手来帮帮忙啊

你好,我是一名会计师。并不是税收筹划方面的高手。但由于工作原因,也经常接触各种企业的避税手段。以下说说我的浅见,不知对你是否有帮助。

1、所谓避税手段离不开三个方法:财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优惠政策。

2、以上三种手段各种行业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但是很多企业却不能享受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因为很多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申请了相应的资格,或者在某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公司,但却忽略了实质的规定。还有很多企业用财务手段避税,比如人员工资用费用票冲抵,这样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这样企业报表不能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成果。

3、国家制定反避税措施,实际上就是要鼓励企业正规避税行为,规避企业实际的偷税行为。

4、主要通过税务稽查。有奖举报手段。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合理避税和反避税是一回事儿么?可以说为一回事儿么?

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毫无瑕疵的,税法也是,合理避税正是利用了税法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处来减少税款的缴纳,同时对于同一经济事项,在不同的情况下,税法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内外资所得税未分离时,同样的利润,内外资是不一样的,合理避税是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主体一般的会计专业人士,如公司的财务总监,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即是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而反避税则是税务主管部门为了防止上述的合理避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采取的行为

如果不是合理的避税,及构成了偷逃税款,这是违法的,要承担经济甚至刑事责任

关于避税与反避税和避税与反避税的关系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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