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

今天给各位分享债转股企业所得税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4年7月14日)
  • 2、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 3、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 4、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
  • 5、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4年7月14日)

问题1:公司现金抽奖给员工,需要用什么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解答:

1.企业内部“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注明领款事项以及领款总金额,由抽奖具体经办人填写,然后按照企业内部报销程序(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部门把款项领出;

2.制作一份领奖表,抽奖完成填写中奖人和金额,具体领奖人签字确认,最后将领奖表交财务部门附在“领款凭证”后面。

“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为单位内部凭证,具体格式各单位自己确定,也可以购买市面上销售的。

问题2:合伙企业,申报完了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在依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就不再需要缴纳另外的个人所得税了。

问题3:房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4:企业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 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5: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解答:

债转股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债务方在债转股后由于资本(股本)增加,还是涉及到印花税。

一、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

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债权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损失,债务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收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满足财税(2024)5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涉及到转换前债权方利息收入和债务方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转换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问题6:总额法下出售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剩余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哪个科目?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24)》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 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

对于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

对于“递延收益”的余额,由于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7:请问企业人员因办公需要,发生的办公话费能否开具个人抬头发票并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在限额内据实发生开具的个人抬头发票办公电话费允许税前扣除,请问该限额是多少?

解答:

个人发生的通信费,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24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24〕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24〕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提问内容: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总之,从目前看到的各地税务局意见基本上都是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与其凭个人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还不如不要发票—— 直接作为补贴,在员工的工资中发放,反而能够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

问题8: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为什么含增值税?

冲减进项税额=返还收入/(1+税率)*税率

解答:

对于该问题,不是新问题,而是已经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发文有过规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不要以为时间久远,该文件依然有效。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上述公式明显不对,故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至于为什么包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7]167号已经解释: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

问题9: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仅限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因此除上述规定特殊情况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应合并在一起作为经营利润,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详见如下税率表: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24]59号第四条“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之规定,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若存在债务清偿所得,则仍存在纳税义务。

2、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24]59号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及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之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满足财税[2024]59号第五条所罗列之条件。

数字财经智库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数字财经智库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数字财经智库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表如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财务报表填报说明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及附件一、 本表适用范围: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 表头(一)所属期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即1.1-3.31;1.1-6.30;1.1-9.30;1-12.312、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即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日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即自1.1-终止经营之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和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报表都填哪张表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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