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98号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98号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2、办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 3、代理记账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 4、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5、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 6、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1、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3、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二、分析

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会计记账、纳税申报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记账公司完成,企业内部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为企业建账、记账、编制财务报表;

3、按时为企业进行税务申报以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4、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合适的财务意见,解答企业对税务及会计业务上的咨询。

办代理记账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质,理应向审核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汇报并附赠以下原材料:

(一)组织的协议书或是规章;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资格证书,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左右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组织专职从事的书面形式服务承诺;

(四)办公室详细地址及办公房产权年限或是所有权证实;

(五)代理记账业务标准和会计管理方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审批机构名称的相关原材料。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电影每周荐温馨提醒:

代理记账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公司的条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即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如何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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