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解读)

今天给各位分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2、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3、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涉及哪些内容
  • 4、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东莞日报社i东莞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东莞日报社i东莞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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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四条 企业申请和使用名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 本市企业名称的核准和登记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冠有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企业住所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含有"滨海新区"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各自辖区内的企业名称申请。第二章 企业名称登记第七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产生误认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六)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第十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根据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确定,并可以使用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后缀。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

(三)企业名称包含在本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一)经营范围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

(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在主营行业范围内,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同。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东莞日报社i东莞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混用,但能表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织形式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所从属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其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企业在市或者区县设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所在地地名或者序号。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加"集团"组成。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但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公众误解,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也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涉及哪些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那么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涉及哪些内容呢?

1、 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查询、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此外,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和纠正。

3、 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机关受理以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4、 加强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给各位带来的关于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哪些内容的全部内容了。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第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三) 国际组织名称;

(四) 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

(五) 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第五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管理:

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第八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申请登记名称时,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九条 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第十条 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对有名称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名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一、正面回答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如下:

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企业名称。

二、分析详情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定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进行审_核准登记,授予企业名称专用权,并对企业名称争议及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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