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标准(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标准)

今天给各位分享普通住宅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 2、普通住宅的标准是啥?
  • 3、法律上普通住宅的定义
  • 4、普通标准住宅是什么?长沙普通标准住宅如何认定?
  • 5、普通住宅是什么意思
  • 6、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

购买商品房时,买受人不仅关心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户型、环境,而且,层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目前,由于商品房层高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屡见不

鲜。但是,由于现行的财经杂志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就房屋层高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规定,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层高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造成许多因层高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

妥善解决。

一、房屋层高的概念和理解

层高,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说到层高,我们必须将其与“室内净高”予以区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

度的差叫室内净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是就层高进行约定,而许多买受人在交房验收时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忽视了楼板厚度的,因此产生了误解。一般而

言,商品房的楼板厚度为12厘米至15厘米,买受人在测量了室内净高后加上楼板厚度即为商品房的层高,可以初略判断该商品房的层高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约定。

二、房屋层高现有的标准和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

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

层高必须为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房屋层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的处理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层高的具体数值进行约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鉴于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的原因不同以及层高误差值大小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1、

因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层高、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项目是开

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但是,实际建设中,开发商经设计单位同意且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品房层高的变化

直接影响房屋的空间尺寸,属于变更规划、设计。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层高的,即应当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例如:长

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与《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不符的,且实际层高也与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不符,若开发商存在欺诈买受人的故意,即开发商故意隐瞒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

层高而虚报层高欺骗买受人,而买受人因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买受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3、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

约责任如何承担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的,买受人首先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般适用于实际层高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若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我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肯定是存在的,如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通风、采光的影响等,但是这些损失却很难用金钱数字予以准确确定。但是,笔者

认为有一个损失却是确定无疑的,即空间对价损失,房屋的空间尺寸决定房价,层高减少意味着空间的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

损失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例如: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为50万元,合同约定的层高为3米,实际层高为2.9米,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为50万元的三十分之一,开

发商理应赔偿该损失。在一些层高纠纷中,开发商主张按照层高减少部分的建设成本确定损失,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买受人因层高减少而多支付的房价不仅包

括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还包括了开发商的利润。也有人认为,虽然层高减少了,但是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等并没有减少,因此不能按照买受

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价格确实包含了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但是,该公共部分、其他配

套设施的价值是均摊在每套商品房的价格之中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的空间减小,那么它均摊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也就相应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

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才是合理的。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24-09-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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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标准是啥?

我们通常说的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多为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为小区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网签单价及总价决定的。因此,只要同时符合以下这三个标准,就是普通住宅。

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

3、网签单价除以1.05不超过单价最高限,或者是网签价除以1.05不超过总价最高限,满足其一即可。

所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的,就是非普通住宅。

法律上普通住宅的定义

普通住宅是: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普通住宅建筑面积一般在140平方米以下,未采用标准高的建筑装修、无空气调节系统,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财经杂志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普通标准住宅是什么?长沙普通标准住宅如何认定?

一般普通居民住宅都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则不在“普通标准住宅”范围内。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有量化的标准。

一般普通居民住宅都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则不在“普通标准住宅”范围内。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有量化的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普通住宅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4、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通住宅。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8]52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2.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建造,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就其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实行预征,但在建设时改变了有关规划设计,达不到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发布部门: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0日

(地方法规)

普通住宅是什么意思

指整幢楼。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目前,多为高层和多层住宅,多层住宅是指2-6层(含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是指6层以上的楼房,高层住宅多安装电梯。

在海南省,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本数),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两个条件。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

普通住房: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别:

普通住宅,就是指按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房屋,多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划分标准可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非普通住宅,满足以下三点中任意一个的,就是非普通住宅。

(一)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

(二)单套面积在140平以上;

(三)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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