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税收管理(个体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

今天给各位分享个体税收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个体税收管理员个人总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 2、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3、个体户违反税收管理是什么意思
  • 4、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 5、个体户怎么交税?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城镇,税务机关可设置专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金融、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少征税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检举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歇业等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前,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将《税务登记证》置放在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亮证经营,并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严禁转借、涂改、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临时出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个体工商户出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建立总帐和明细帐;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建立简易进销日记帐;少数个体工商户建帐确有困难,要求不设置帐簿的,须经税务机关核准。

个体工商户启用帐簿,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验印手续。

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整保存帐册、凭证等纳税资料。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不得将发票带到本县(市)以外填开使用,也不得将省外的发票带到本省填开使用。

个体工商户在购进商品、委托加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出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合法凭证;在经营业务取得收入时,应如实开具统一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不得拒开。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帐证健全,能够自行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后,能够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按国家规定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审核、管理,防止失控。

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章 税款征收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一)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品或销售首饰,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必须缴纳消费税。

(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各税。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确报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城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执行本规定。领有临时营业执照从事集市贸易的,按《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一、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本户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外地来京或本市跨区、县异地经营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必须挂在本户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税务登记证仅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第四条 纳税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变更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换领税务登记证。第五条 纳税人需连续停业1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交回税务登记证和尚未使用的发票;恢复营业时,应在营业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回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第六条 纳税人歇业时,须凭税务机关的《结清应纳税款证明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并在批准歇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证。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核算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手册。

纳税鉴定项目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手册。第八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查帐征收。合伙或雇工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每月生产、经营收入10000元以上或服务性收入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除有实际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均应按复式核算方法建帐核算,申报经营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帐核实后征收税款。

二、申报定率征收。每月生产、经营收入10000元以下或服务性收入5000元以下,收入不稳定的,除有实际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均应按单式核算方法建帐核算,申报经营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根据规定税率征收税款。

三、定期定额征收。每月生产、经营收入10000元以下或服务性收入5000元以下,收入稳定的,应建立经营收入登记簿。主管税务机关每季或每半年对其经营收入评议一次,根据评定的收入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纳税人经营收入高于或低于评定收入额的30%时,应如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决定其补税或予以退税。第九条 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应于月份终了之日起7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按月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年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按季缴纳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实行申报定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应于月份终了之日起7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按月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应缴纳的其他税种的税款、基金,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

四、不能准确提供经营收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

五、按税法规定可以减税、免税的,必须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减税、免税申请书。经批准减税、免税的,应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减税、免税期满,应依法纳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从事饮食、照相(含冲卷、洗印)、服装加工和修理服务业的,必须按经营收入项目逐笔填开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不得漏开、拒开。从事其他行业的,必须使用个体工商户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规定使用的发票。

个体户违反税收管理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的如下行为属于违反税务管理:(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③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④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⑤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其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的个人。第三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不得偷税抗税。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刁难纳税人。第六条 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和税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突出的,协税护税成绩显著的,举报个体生产经营者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属实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八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九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变更业户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地址的,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业、歇业、分设、合并、联营或者经营地址迁出原税务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及税务证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

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买卖、损毁、涂改、伪造。第十一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帐,正确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但必须建立日商品进、销、存登记簿,月商品进、销、存盘点表和发票粘贴簿。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完整保存帐簿、凭证、完税证等纳税资料。第十二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帐务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聘请或者联户聘请财会人员办理。第十三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购买、取得、使用、填开、保管发票,不得印制、借用、代开、倒卖、涂改、伪造、撕毁发票。第十四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或者委托他人加工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付出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法的发票而造成流失的税款,必须负责追缴;追缴不足或者追缴不回的,必须负责缴纳。

个体生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承揽加工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经营其他业务,应当开具发票。第十五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货物盘点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同时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在取得应税收入后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实际生产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经营额时,应当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第十六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因故临时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将税务登记证、发票交税务机关保管。因不可抗力因素停业的,应当从停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七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减税、免税申请未获批准前,仍须照章纳税。第三章 税款征收第十八条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税款,分别采用下列征收方式:

(一)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的,实行查帐征收。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资料不完整的,实行查定查验征收。

(三)未设置帐簿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临时生产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实行起运征收。

(五)税务机关委托代收代缴。

个体生产经营者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实行代扣代缴征收。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户怎么纳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3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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