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青岛 国税局)

今天给各位分享青岛市国税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岛 国税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青岛国税局待遇如何呀?
  • 2、青岛国税局待遇好到爆
  • 3、青岛市国税局 怎样查发票真伪
  • 4、手机资质代办: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 5、青岛高新区国税局电话
  • 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青岛国税局待遇如何呀?

待遇当然不错了。

国家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税局是不折不扣的事业单位。

这个工作,是比较"肥"的差事。

如果你能心如所愿,我要祝福你了,你的后半辈都将衣食无忧了。


青岛国税局待遇好到爆

是的。

青岛国税局属于国家公务员,待遇非常好,不仅缴纳五险一金,而且工作比较轻松。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青岛国税局一般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于1994年8月成立,是青岛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青岛市国税局 怎样查发票真伪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税通——网上办税厅

涉税查询

发票查询

输入发票代码、验证码就可以了

还是不会,就咨询你们那里的12366吧

手机资质代办: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贝克街的札记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24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

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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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国税局电话

办税咨询电话:0532-66966630。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532-66965862

涉税咨询、举报投诉电话:0532-12366。

办公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一处等处室。

贝克街的札记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部分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编制、分配和下达本单位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官网-职责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官网-首页(联系在页面底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3个行政处(室)。

1、办公室

办公室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日常政务、文秘、信息宣传、督察督办及税务学会秘书处工作和部分行政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青岛市国税系统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研究和起草青岛市国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起草、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组织调查研究,开展信息交流,及时反映情况。

(2)负责市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市局领导专题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编发会议纪要;负责编写市局大事记;负责市局领导工作日程安排。

(3)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市委、市政府文件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协助市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负责制定市局机关的综合性工作制度和全市国税系统保密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5)负责和协调市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市局党政印章管理工作。

(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系统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编发系统的信息;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负责中国税务报社驻青岛记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和奖励工作。

(10)负责市局领导及各基层局主要负责人请销假制度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系统内部网站政务管理服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

(12)负责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13)负责系统12366服务中心组织管理工作,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处

人事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山东省国税局党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制度和文件,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和实施;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统战和宗教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承办机构增设、撤并和市局行政、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基层党组民主生活会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指导国税系统公务员的考核、任免、交流、调配、辞职辞退、退(离)休审批等事宜。

(6)负责系统外人员调入和系统内跨市、区的人员调配及大中专毕业生选调、考试录用和军转干部、复退战士接收、安置工作。

(7)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的管理工作。

(8)负责系统人事执法检查和干部监督工作。

(9)负责系统能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10)负责系统人事档案、人事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和公派出国(境)的立项、审批、政审工作;

(11)负责提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

(12)协助市局党组筹备党组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13)负责系统党员发展计划的制定、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年报工作。

(14)负责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5)负责系统人事、纪检监察、法规、财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的落实。

(16)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7)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教育处

教育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和文件;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

(2)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税系统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制定和指导两级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公务员培训和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

(4)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系统“先进领导班子”创建、“创先争优”活动和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的培养、教育、宣传和经验推广工作。

(6)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各种业务能手和知识竞赛活动。

(7)负责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党群、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税系统文化体育活动。

(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培训基地的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工作。

(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监察室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受理对本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及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的工作。

(3)负责对本级管理的干部违反行政法规和本系统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处理工作。

(4)负责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本系统开展廉政教育,总结推广廉政建设先进典型经验,通报监察案件的查处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协调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6)负责本系统的执法、效能监察和对“两权”的监督检查。

(7)负责制定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指导检查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8)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巡视检查工作;

(9)参与、监督领导班子考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执法检查、政府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10)负责受理本系统信访举报和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系统违法违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12)负责与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管理处

财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财务经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采购、装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管理、分配、划拨全市国税系统各项经费,编制各项预算、决算,检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

(3)负责市本级经费、基本建设和装备的财务核算工作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本市国税系统内财务报表、国有资产报表、劳动情况报表、基本建设报表、固定资产报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报表等报表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5)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税系统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工程决算、建设标准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选择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

(6)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资产状况的统筹、分析、调配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变卖、报损以及社控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国税系统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7)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服装配置计划的制定、制作和发放工作,制定全市国税系统税容风纪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8)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系统政府采购目录;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审查等工作。

(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根据市局人事部门提出的计划,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做好外部审计中涉及到的财务工作。

(10)负责办理在职人员奖金、职工及子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及每年度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核定及政策管理等工作。

(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征收管理处

征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处理综合性征管法规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2)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以及有关税收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征管改革综合性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4)负责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非正常户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工作。

(5)负责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和推广的组织、指导工作。

(6)负责对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备案制度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设置及其他有关资料保管制度、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工作。

(7)负责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8)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含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使用、稽核、检查、缴销、核销、丢失被盗,以及发票使用担保、票款结报、发票违章处理以及普通发票保管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具发票活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理并督办普通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加油机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等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

(10)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研究制定个体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实施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下达个体税收收入计划工作。

(12)负责与社会性协税护税和相关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工作。

(13)负责组织全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分析、上报工作,归集和反馈征管工作意见。

(14)负责CTAIS应用的业务管理和征管业务需求的综合评审工作。

(15)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牵头组织实施工作。

(16)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检查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17)负责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并负责日常应用管理工作。

(18)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公告发布工作;

(19)负责对全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和办法、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解决纳税人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20)负责各类税收征管报表、资料的汇总、审核、编报和对征管信息数据的分析工作;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21)负责国税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相关收费工作的指导管理及工本费的帐务核算工作。

(2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2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综合性税收政策和税收法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综合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负责涉及多税种的、两个以上处(局)的综合性、专题性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运行情况和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对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和税收应用理论等进行前瞻性研究。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内外税收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和备案备查工作;定期组织对有关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和汇编工作,负责地方税收法规库的应用和维护。

(4)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执法检查(包括对税务稽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的复查工作)和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对检查结论予以追踪落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建立和推行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制度、执法公示制工作。

(6)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法律救济工作,处理税收法律事务。

(7)承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管辖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8)负责依法监督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9)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局外涉税文件会签工作。

(10)牵头协调全市国税系统外部监督工作。

(11)负责指导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专业性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政府法制等部门涉及本处工作职能范围内业务的联系。

(12)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3)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流转税管理处

流转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及有关流转税新开征税种的税收政策及金税工程等有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流转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负责流转税税政管理和流转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2)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工作的政策管理。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4)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燃油税完税凭证的计划、领发、安全管理、开具使用、检查等工作。

(5)负责财政部SDMS系统增值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6)负责流转税电子申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除外)的流转税业务管理及相关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审批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消费税优惠政策等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流转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9)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工作和流转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

(10)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1)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所得税管理处

所得税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以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

(2)负责集体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具体管理措施。

(3)负责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企业遇有风、火、税、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投资额的确认、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立项确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工作以及其他经市局批准同意审批的项目。

(4)负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指导、监督工作。

(5)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就地监管工作。

(6)负责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分析上报工作。

(7)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和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9)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国际税务管理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处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2)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并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国际税务行政合作等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

(4)负责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涉外审计规程的组织贯彻执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6)负责全市开展反避税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工作。

(7)负责全市反避税价格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分析应用工作。

(8)协助计划征收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化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的调研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9)负责系统和市局机关涉及税收业务外事活动的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10)协助有关处室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11)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2)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是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进出口税收法律、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组织落实工作,根据本市出口企业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青岛口岸进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税及“免抵”调库的审核、审批工作。

(3)负责全市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清算检查及调查工作。

(5)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测算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调度;负责出口退税的计划、会计、统计管理及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工作。

(6)负责对各类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免税业务的税收管理工作。

(7)负责青岛口岸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入网资格认证、应用培训,接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审核外部信息。

(8)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

(9)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的推广和应用管理。

(10)负责落实全市出口退(免)税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11)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的管理,指导协调专用税票的开具及信息传输、上传、接收及补录、修改工作。

(12)协助有关处室开展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工作。

(13)负责与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国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14)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5)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计划征收处

计划征收处主管全市国税系统组织收入和税收计划、税收会统、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管理、宏观分析调研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计划、会统、票证管理制度,制定全市国税系统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

(2)负责系统税收计划编制、预测、分配、调度管理,包括免抵调库指标的统计、测算、调度及上报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组织收入工作。

(3)负责系统税款征收、解库、提退及税收会统核算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以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税收会统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上报会统分析报告,汇总编制各种税收会统报表。

(4)负责分析检查和预测全市国税系统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和反映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组织收入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5)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领发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全市国税系统经济税源调查和重点税源的监控、分析工作,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编制上报重点税源报表和分析报告,进行税收能力估算的工作。

(7)负责行业性、集团性企业税收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监控分析,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并定期反馈报告。

(8)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呈批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延期缴纳税款工作。

(9)负责全市税款预算级次和延期申报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

(10)负责重点企业欠税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清理欠税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处室开展欠税公告的发布工作。

(11)负责市内八区税收会统核算及国库对帐工作。

(12)负责与市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13)负责对系统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4)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机关党委办公室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和群团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决议。

(2)负责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

(3)负责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管理党员发展工作;

(4)协助市局纪检组对机关和直属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以及受理机关和直属局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工作。

(5)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基层组织建设和群众组织的管理;配合人事等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任免、调动和奖惩工作。

(6)负责市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党务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7)负责市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局机关团支部的工作。

(8)协助有关处室组织市局机关的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9)负责对市局机关和直属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调研、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本处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离退休干部处

离退休干部处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和政治学习。

(3)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

(4)负责局级等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检查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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