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书必须要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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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修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修订)
  •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
  • 4、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二、第五条修改为:“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三、第六条修改为:“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四、删去第七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句:“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中国海关税则有多少类多少章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资料显示,中国海关税则有22类9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CustomsTariff)也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类表。里面有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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