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2431号(国税发202431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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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销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 2、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 3、国税发2024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销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Daisy的自留地温馨提醒: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Daisy的自留地温馨提醒: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4-10-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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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24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现在国税发2024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24年7月16日起失效。

【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Daisy的自留地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5号第四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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