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案件再审(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 案件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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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大理灭门案22年后将再审,这起案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 2、河南一男子被控强奸未遂杀人服刑22年喊冤,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 3、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案件再审,该案件中都存在哪些疑点?
  • 4、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致案件再审,通常判刑都是怎样的流程?

大理灭门案22年后将再审,这起案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1989年,云南大理市中村民王学科一家遇害,按照当时证据,1997年法院判嫌疑人张满无期徒刑,张满提起上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24年云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云南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24年云南最高级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犯罪嫌疑人张满1945年出生,本来是村书记,后来因工作调动,成为村主任,1997年张满被判无期徒刑,当时法院的主要记录是,张满因为与被害人村民王学明积怨已深,所以张满杀死张学明长子张学科一家进行报复。当时杀人经过主要经过是,1989年一天晚上,张满悄悄的进入王学科家中,趁王学科不注意用凶器将其杀害,然后张满将张学科的妻子和一双儿女杀死,并将一家四口的尸体丢入自家的水井之中,做完这些事情后,张满突然感觉到很恐惧,冷静后打扫了现场,逃回家中。

后来村民发现异样后报警,警方根据搜索的证据在1989年抓捕嫌疑人张满,在1997年云南法院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但是张满以刑讯逼供、自己被冤枉为由提起上诉,但是云南最高法院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就这样张满进入了他的服刑阶段,因张满在狱中表现良好,多次减刑,在2024年张满刑满释放。

2024年云南最高检察院在梳理案件中发现此案存在众多疑点,于是向云南最高法院提请重新立案审理。

已经76岁高龄的张满虽然2024已经被刑满释放,但是感觉自己被冤枉劳改这么多年,是否能还自己清白已经成为张满的心病。张满在得知自己的案件重新立案审理时只有一个愿望,希望案件快点审理,年纪大了加上疾病缠身,怕自己等不到重新宣判那一天,不过我坚信,法律是公平的,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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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被控强奸未遂杀人服刑22年喊冤,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事情的真相可能是这名男子被屈打成招,主要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这名男子存在强奸杀人的行为。

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案件再审,该案件中都存在哪些疑点?

根据媒体所报道的相关信息,我们推测在该案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疑点,这名服刑22年的男子叫做谢哲海,22年前周口市发生了一起因故意伤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而周口市警方认定谢哲海有重大嫌疑,然后经谢哲海所在村的,村民的指正以及旁证的出现,谢哲海被认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谢哲海经过减刑之后,22年后出狱就开始四处申诉,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起案件中的几个疑点。

白色衬衫究竟存不存在

在指证谢哲海的村民当中有人反映,谢哲海在与当事人发生口角的时候,是穿着一件白色衬衫的,而且当时审讯谢哲海的公安人员也认定谢哲海在作案的时候,是穿着一件白色衬衫,但是在审讯的过程中,谢哲海从来没有承认过自己穿过白色的衬衣,而且在他的家中也没有发现这件关键的证据,后来警方表示,谢哲海被拘押时的黑色裤子确实是在作案时候穿着的,但是裤子上并没有作案时受害人的血迹,而所有人都证明那件白色衬衣上有血迹,但是白色衬衣除了有证人指出谢哲海穿过,就再也没有找到了,这是疑点之一,白色衬衣究竟存不存在?

凶器上的血迹

受害人是被压井盖杆殴打之死,但是现场证人反映在与受害人打斗之中,犯罪嫌疑人也流过血,而在凶器上只找到了受害人的血迹,却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血迹,这种情况在以往的侦破案当中是很少出现的,因为凶器应该粘着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两者的血迹,但是现在这个凶器上只有受害人的血迹。

谢泽海前后供词充满矛盾

在警方审讯谢泽海的时候,谢哲海的供词是一个样子,而在法院上由法官进行询问时,谢泽海又突然改变说法,而且在谢泽海上诉的期间,谢哲海有多次改变说法,前后证词证言出现多处矛盾之处,并且谢哲海对犯罪事实的细节交代不够清楚详细,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巨大疑点。

男子服刑22年出狱申诉致案件再审,通常判刑都是怎样的流程?

近日,河南省最高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被判22年的“杀人凶手”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入狱,如今出狱的他定要为自己洗刷冤屈。2024年11月17日、18日,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先后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一、事件起因

男子名为谢哲海,回顾起事件他泪流满面,因为误判,让他整整坐了20多年的牢狱。那是1996年5月31日,一清早谢哲海就被民警带走调查。被告知邻村王某生的姐姐昨夜回家途中被人袭击,经抢救不幸身亡。而他成了其中的嫌疑人。当时被民警怀疑的嫌疑人有数十人,附近村庄凡是年龄16岁到30岁的青年几乎都被调查过。最后民警将怀疑范围缩小到包括他在内的18人身上。

一开始,谢哲海极力否认是自己做的,但办案民警不信。后来因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他违心承认并供述是自己做的。然而每一次对话都有出入,因为他真的是冤枉的,当时所穿衣服的颜色、最终去向,作案工具丢在哪里,都没有确切的说法。

1996年6月7日,因故意杀人,谢哲海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当时的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因证据不足被退回,但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将案件移送周口地区中级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谢哲海因使用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6000余元。

二、案件判刑流程

01、立案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后,如果认为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应该怼犯罪人追究责任,则可以进行立案。

02、侦查

立案以后,开始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找出犯罪嫌疑人和收集相关犯罪证据。

03、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审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04、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05、执行

实施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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