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告)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驻外人员自带进口车的汇率是怎么适用的?
  • 2、己缴税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及关税税单遗失
  • 3、进口货物退货,已经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怎样处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 5、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驻外人员自带进口车的汇率是怎么适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己缴税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及关税税单遗失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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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退货,已经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购买入帐时,计入哪个科目,就冲减哪个科目。

关税一般计入存货成本,因此,请冲减存货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已经抵扣,请冲减进项税额,如计入存货成本,请冲减存货成本。

巧百搭温馨提醒: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税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是海关总署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制订主体是国务院。

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一、含义

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短缴、少缴或漏缴海关税款,由海关按规定进行补征的行为。海关补税有补征和追征两种形式。

二、适 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二)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三、注意事项

(一)海关补征和追征的情况下,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减税或者免税进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四、海关补征追征税款流程

1、海关发现

海关可以通过稽查、核查、调查等手段发现少征、漏征。

A-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B-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海关制发送达《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

3、纳税义务人办理补缴手续

A-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B-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4、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

纳税义务人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5、税款核注、核销

纳税义务人采取柜台支付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征收税款岗位凭收款银行签章的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核注该票报关单电子数据。纳税义务人采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核注。

收款银行将税款转入国库后,海关财务部门凭税款专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核销该票税单。

【政策法规依据】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网上支付项目合作协议》、《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的通知(署监发〔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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