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243号(国税20243号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税函20243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税20243号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求国税函2024年3号文 完整版
  • 2、企业所得税关于员工通讯费扣除标准
  • 3、广东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 4、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求国税函2024年3号文 完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实

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工资薪金的调整是

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

第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

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

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

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供暖费

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

补贴等。

(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应该单独设置账册,

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

账册准确核算的,

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

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关于员工通讯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

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员工通讯费属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据实列支。但要计算个税。

贵阳网温馨提醒: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17号),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广东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的“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2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2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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