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

今天给各位分享黑龙江省物价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黑龙江省物价局收费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法院执行局收费标准
  • 2、2024黑龙江省物价局消防检测及维保收费标准
  • 3、黑龙江大学2024年报考政策解读
  • 4、杨永茂的个人履历
  • 5、黑龙江省小区物业等级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范围是哪些呢?
  •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法院执行局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

审判、执行案件部分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1]46号 2001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制定《黑龙江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2000]黑高法鉴字第五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法院司法鉴定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司法鉴定必须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准则。严禁违反《条例》规定开展业务并收取费用。

二、收费原则

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原则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财政厅、物价部门制定的其他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具体项目是:

(一)司法会计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物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执行。

(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技监联发[1994]46号)执行。

(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系统工程咨询公司收费标准的规定》(建银黑建[1993]23号)执行。

(四)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黑价联字[2001]26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黑价联字[2001]27号文件执行。涉案的其它类鉴定收费按《条例》中有关规定原则执行。其中,收费标准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你们提出具体申请,经省财政、物价批准后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省高院的执行标准,中级法院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10%,基层法院向下浮动20%。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定。

2024黑龙江省物价局消防检测及维保收费标准

目前安徽省的标准属于各家自行协商,但是参照上海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住宅类的维保费用应以0.3元/年/平方米的价格封顶,可在此价格上下浮月30%左右,是可以做的。


黑龙江大学2024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结合、相互渗透的办学优势,不断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依托外语学科优势,突出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教学的副书记、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同分数考生和调控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使用必须经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增加计划必须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择优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单科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英语、翻译(英语)、商务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阿拉伯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翻译(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

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传播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中俄学院各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俄语授课, 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成绩仍相同,按照文化课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 E-mail为:zsb@hlju.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杨永茂的个人履历

1964.04——1964.10,巴彦县榆树银行职员;

1964.10——1966.01,巴彦县人事监察科社教工作队文书;

1966.01——1967.03,巴彦县人事监察科科员;

1967.03——1968.01,巴彦县革委会组织组工作人员;

1968.01——1969.01,巴彦县广播站领导班子成员、编辑;

1969.01——1971.01,巴彦县革委会政治部秘书;

1971.01——1973.10,巴彦团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73.10——1975.10,黑龙江团省委组织部工作人员;

1975.10——1979.08,黑龙江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1979.08——1980.11,黑龙江团省委青农部部长;

1980.11——1982.06,黑龙江团省委党组成员、常委、组织部部长;

1982.06——1983.02,黑龙江团省委党组成员、常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1983.02——1985.09,黑龙江团省委副书记兼秘书长(其间:1981.05—1984.05 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大学中文专业在职学习);

1985.09——1990.09,黑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0.09——1996.11,双鸭山市委书记(其间:1989.03—1991.01 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正厅级)

1996.11——1997.12,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 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员党支部书记);

1997.12——1998.04,黑龙江省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8.04——2002.03,黑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副部长级)

2002.03——2002.04,黑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

2002.04——2003.12,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2003.12——2007.01,陕西省委副书记;

2007.01——2007.02,陕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委员;

2007.02——2007.05,陕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省政协副主席;

2007.05——2008.01,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08.01——2024.0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24.0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经表决决定,任命杨永茂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2024年1月22日,在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辞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十四大、十六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省十届人大代表,省九届政协委员。

黑龙江省小区物业等级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范围是哪些呢?

第一:黑龙江省的各市(区)有相应的收费标准,整改黑龙江省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二:管理范围:依据:《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路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三、住宅电梯运行费(含电费),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也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

第三:拓展阅读:

依据:《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路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三、住宅电梯运行费(含电费),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也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

《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地)、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我省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分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喷药、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3、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勤,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4、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烟囱、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日常维护养护,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5、小区内的道路、景点、护栏、路灯(含电费)、公益性文体设施等日常维护。

6、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管理服务项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非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含电子门)窗、声控灯的日常维修,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楼内公共卫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高层楼宇增设的消防、通风、监控设备的维修管理。

三、住宅电梯运行费(含电费),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也可根据单独楼寓,独立核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

第十二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鲜城宁波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户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用水户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二次加压供水目前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或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其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委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8]45号)和《黑龙江省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黑价联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24〕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24〕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24〕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4〕647号)

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建〔2024〕70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确认行政确认《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24〕10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4授予全省“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行政奖励《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24〕20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5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公安厅 16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其他《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44号)省民政厅 17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24〕20号) 省财政厅 18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1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省财政厅 20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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