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土地使用税分6个等级征收 一级土地30元/平
  • 2、如何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缴税
  • 3、考北京税务局的人是不是都很厉害
  • 4、北京市税务局石景山局面试难度
  • 5、北京税务局举报能不能修改信息
  • 6、北京有什么税务局

北京土地使用税分6个等级征收 一级土地30元/平

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7〕303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问题

1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三、土地情况的登记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备注栏”填写“是否缴纳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

四、各局要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和将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何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缴税

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网(),进入“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界面,按提示完成流程后即可查询

提示:纳税人完成以下步骤后,才能查询个人纳税信息。

1、请您携带有效身份证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身份核准”。即: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获取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

2、在网站上完整填写个人基础信息【由此进入】()填写个人基础信息。

考北京税务局的人是不是都很厉害

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下属机构,由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并而来。考北京税务局的人都是很厉害的。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北京市税务局石景山局面试难度

难度大。

税务局面试需要对税务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要对社会热点有关注,并且可以形成自己的认识并且做出分析,难度大。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是市地税局设在石景山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工作的派出机构。2024年7月5日,在举行庄严的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北京税务局举报能不能修改信息

北京税务局举报能不能修改信息:

北京税务局举报能修改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已撤销该机构,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并,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 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 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有什么税务局

北京有2个税务局,一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一个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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