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北省税务局举报电话知道吗
  •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中心为何登录时总显示验证码错误?
  • 3、请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这样的文件您是从哪找的?
  • 4、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在哪里查询
  • 5、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使用范围
  • 6、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河北省税务局举报电话知道吗

1、河北省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举报:0311-88625116

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

2、河北省税务局税务干部违纪举报:0311-86981426

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

3、河北省税务局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12366

人工服务:工作日 9:00—12:00;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

自动语音:7*24小时

艾米是巧妇温馨提醒: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

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

1、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艾米是巧妇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

2、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

3、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6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中心为何登录时总显示验证码错误?

第一种情况:输入的验证码没有错误,但还是提示错误,可能会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页面上的刷新问题

每次刷新页面登录的验证码都会跟着变换,如果提示验证码错了,系统便会更换验证码,这时可能页面还是先前的验证码,你不能输入两次相同的验证码,要待看到新的验证码后,再重新输入新的验证码就可以了;

二,输入法的全角/半角问题

输入法中的全角/半角输入数字是不一样的,即全角数字1234和半角数字1234是不同的,新浪博客的验证码输入只支持半角数字,如输入全角数字,虽然数字是正确的但还是不能通过验证;

另外,随着新浪博客新用户的逐渐增多,系统必须要经常的升级维护,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属于正常现象,部分用户会受到影响;

第二种情况:

1,把你浏览器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中;

2,清理浏览器缓存;

3,同时把计算机时区设置为北京时区,在internet时间中,将自动与internet时间服务器同步前面的勾去掉,然后将时间日期设置正确;

4,关闭浏览器,重新打开BLOG首页登陆,同时不要打开其他BLOG页面;

5,点击登陆按钮的时候,请务必不要连续点击;

最后,请一定要注意一件事:验证码是有时效性的,间隔一段时间,即使你没刷新页面,页面也会自动刷新的,因此间隔一段时间不登陆,验证码也是会变的;

请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这样的文件您是从哪找的?

[转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24-07-12 23:43:13)

原文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作者:段光勋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二)计算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五、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违约金、更名费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房款,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房款,但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5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

七、已竣工项目,但未最终决算,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后取得发票,还允许扣除吗?是否可以在取得合法凭证后进行补充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九、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是否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标准如何掌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核定?

对于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清算附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考虑到不同的时期、地域、项目工程建设成本高低不一致的情况,省局不便统一明确。主管地税机关可在项目清算时,根据开发项目的工程预算,结合本地当年原材料、人力价格等因素,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合理进行确定,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县级)确认。

十二、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和移交形式如何确定?

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套设施的,对于"无偿移交的"情形,应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移交手续为准。

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情形,应提供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资料。

十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四、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终止缴纳的时间按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孰先的原则确定,实物移交较早的,按相关移交手续(如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等情形)办理的日期确定;房产证或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利许可证照较早的,按证照的签发日期确定。

十五、怎样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财税〔2024〕121号)?

主管地税机关可在当年第一个征期按当年已发生月份的有关数据进行比例计算,如符合减免税备案条件的,可视同全年符合条件享受优惠。待到12月征期进行申报时,再统一计算全年情况,如不符合减免条件,须补交以前税款,但不计算滞纳金。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1年的时间?

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起点来计算。

上述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在哪里查询

登录电子税务局。

1、网页或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进入主界面。

3、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4、点击查询打印,申报表历史查询打印。

5、点击申报日期或所属日期,选择需要查询的期间,点击征收项目,选择财务报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使用范围

没有限制。

自2024年1月1日起,地税国税发票全部改版为通用机打/通用定额。

二手车销售发票和出租车发票,公路汽车客票部分地区未改。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第三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第四条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办法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本规定比原规定优惠的条款按原规定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其剩余年数可以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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