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24年第9号公告)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24年第9号公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介绍
  • 3、渝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
  • 4、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第四条 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第五条 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第六条 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七条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的调整,需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介绍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男,汉族,四川泸县人,1954年12月出生,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本科,经济师。协助分管办公室、国际税务处、行政处,联系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男,汉族,四川资阳人,1958年5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经济师。协助分管流转税务处、所得税处、社保处工作。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女,汉族,重庆渝中区人,1959年10月出生,1979年5月参加工作,1996年2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协助分管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管理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

女,汉族,山东昌邑人,1962年12月出生,1982年5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政工师。负责监察室工作,协助分管纳税服务局。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男,汉族,四川仁寿人,1954年8月出生,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本科,税务师、政工师。协助财产和行为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局。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

男, 汉族,四川岳池人,1954年10月出生,1972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本科,税务师、政工师。协助分管稽查处、督察内审处、市局稽查局。 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男,汉族,重庆綦江人,1962年8月出生,1979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协助分管党办(基层工作处)、巡视办。

渝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

渝北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

第二部分 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备案类(十四项)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政策执行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营业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会计报表;(4)与高校相关合同;(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的后勤经济实体转制文件;(2)转制后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营业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会计报表;(4)执业登记证;(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证书复印件;(2)收入用途情况说明;(3)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支持文化产业的减免税审批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政策执行有效期: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自治县)地税局。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1)转制批文; (2)转制前经费来源途径情况说明;(3)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证明文件; (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以区县(自治县)局对外公布为准。

2.所得税:文化企业证书或市文改办出具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证明。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市科委及市以上有权机关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书面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本企业全部收入比重的调查审核材料(材料应有调查审核人的签字和报送税务机关的签章)、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亏损弥补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七、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上述交易说明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转制批文;2.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一、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房产、土地用途说明; 2.自用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文件;2.新建或新购置房产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4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纳税人申请;(2)福利企业证书;(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名册);(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5)残疾职工的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7)纳税申报表;(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税收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关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42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7〕266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无偿或按政府廉租房标准提供给进城农民工居住的普通住房免征房产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无偿提供房屋或廉价出租房屋的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3)企业无偿提供房屋或廉价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2.农村地区或城市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主管部门核发的表明机构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3.农村地区灌 溉 、供水、排水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属灌 溉 、供水、排水设施的证明;(3)灌 溉 、供水、排水设施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4.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证明文件;(3)纳税人与乡镇、乡村或农民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4)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减免还需附自筹资金的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5.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产或土地用于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的证明文件;(3)用于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的房产和土地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6.市级特困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和市委老干局联合认定纳税人为市级特困企业的文件;(3)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或再担保,及现代物流试点企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8.自住建房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住建房的证明;(3)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购买材料的相关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9.统建房、合作建房、开发性建房等形式建设的安置房销售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安置房的批文; (3)移民安置销号合同;(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10.移民转让安置房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相关部门出具的移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购买移民安置房的合同及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11.公共交通企业减半征收车船税:(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相关证明文件;(3)从事城乡客运车辆的运营证;(4)车辆的行驶证及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需备案的材料。 ;


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以下简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条 收购应税牲畜,对猪、牛、羊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标准定为:猪每头15元,牛每头30元,羊每只3元。

收购马、驴、骡、骆驼和收购并屠宰仔猪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牲畜实际重量×当地收购价格×税率第四条 居民户宰杀自养自食的应税牲畜的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标准为:猪每头4元,羊每只1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6元。第五条 收购部门收购应税未税牲畜,由收购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定标准代扣代缴屠宰税。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收购应税未税白条肉(边口肉),由收购单位或个人按税率3%代扣代缴屠宰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重量×收购价格×税率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在其宗教节日宰杀的应税牲畜;

(二)敬老院、孤儿院宰杀的自养自食的应税牲畜;

(三)部队及按部队供给标准供应的单位宰杀的自养自食的应税牲畜;

(四)科研、教学实验需要宰杀的应税牲畜;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减税、免税情形。第八条 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代征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代征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征单位或个人的代征手续费等费用。第十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和屠宰税票据的印发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24年第9号公告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上一篇 2022-11-19 22:53:07
下一篇 2022-11-19 22:55:0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