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电话)

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电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2、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2006)
  • 5、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内设机构
  • 6、江苏省海门市残联在哪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第三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组织残疾评定。残疾人凭残疾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待遇。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通过合法手段谋职谋生;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多做贡献。第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民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外伤、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严格执行婚前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有遗传疾病并可能造成子女残疾的人生育,做好优生优育工作。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康复工作应当将现代康复技术和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十一条 省、市建立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县(市、区)建立社区康复站。各地有计划地建立智残儿童康复点、工疗站或劳动福利院等康复机构。综合医院和疗养院逐步设立和完善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及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民政、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三条 各类高、中等医学院校,在课程中应当安排康复医学的内容,有条件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医学专业。

医疗单位开展在职人员康复培训,有条件的设立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基地。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队,定期到贫困地区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应当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每年提取20%的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第十六条 康复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范围的,按规定给予补偿;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监护人负担。残疾人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康复医疗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按病假处理。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的研制和生产,设立供应、维修服务网点,对研制和生产单位在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教育部门应当有管理干部及教研人员负责残疾人教育。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统一实施。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推迟,适当减免杂费,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第二十条 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经费由政府统筹,财政部门应当作出安排。

各地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人特殊教育。

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国家和省对出生缺陷防治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第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的原则,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预防和康复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相关公益设施,组织开展或者参与相关志愿活动。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和患有致残性疾病人群的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共享信息,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有康复意愿且符合康复指征的残疾人按照规定接受康复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建立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机制。

一级预防是针对可能的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致残疾的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发生,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在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防止、减少残疾的发生。三级预防是在残疾发生后,积极康复,采取各种措施减轻、限制残疾的继续发展程度,改善功能状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建立残疾监测网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四)加强筛查、统计等工作,建立残疾人口数据信息报告制度。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全民行动,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创建以及城市更新、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一体化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老龄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涉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儿童福利、养老、残疾人服务等机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残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做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四)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等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宣传。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全民共同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改造、应用和推广。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第十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乡村建设与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2006)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删除第二款。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修改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将第三款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⒈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组织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六、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由各级地税机关确定。”

增加一款:“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该条第二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该条第三款。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将第二款修改为:“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批准。”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将第二款修改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十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十三、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税机关、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十四、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省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的内设机构

办 公 室

办公室(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会级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残疾人事业的调查研究和理事会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人 事 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承办对外交流与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会党组会议记录和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组织与维权处

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省辖市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证;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案:配合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处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

康 复 处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残疾预防辅导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才培训;开展残疾人康复专项统计。

教育就业处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促进残疾人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负责盲文、手语的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负责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和对特困残疾人的帮助;指导盲人按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宣传文体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和省发展残疾少儿事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助残活动;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言;负责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计划财务处

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资金计划, 管理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物资配置和机关行政经费;负责残疾人、事业的科技工作;开发、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承担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全省残联的经费预算、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和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 察 室

按有关文件规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聋儿康复中心

省聋儿康复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福利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聋儿语训部、启智部、听力检测部和社区指导部,共有教职员工55名,招收各类残疾儿童约120名。省中心承担着对全省聋儿康复机构的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同时又是一个直接对各类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的省级示范基地。

业务范围:对0-7岁聋儿、孤独症、弱智、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并进行康复教学评估与教学科研;开展早期干预与社区家庭康复指导;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家长培训,并做好残疾儿童后续跟踪教育工作;开展听力检测与耳聋诊断、助听器验配与耳模制作等。。

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指导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掌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具体组织实施部、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开展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等工作;开展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

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

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是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建设的大型综合性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是全省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比赛、文化艺术交流、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中心承担全省残疾人乒乓球、羽毛球、坐地排球、 盲人门球、轮椅篮球、轮椅网球、轮椅击剑、盲人柔道、举重、田径、游泳等十几个运动项目以及国家残疾人田径、举重运动地段的训练,并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承担协调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的建设,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参与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实施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救助;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知识宣传、信息咨询、产品展示、评估适配、使用训练、适应性改造,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包括假肢、矫形器装配,无障碍环境改造、助听器和助视器验配;引导辅助器具的研制与开发,进行辅助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配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

江苏功德大楼服务管理中心

江苏功德大楼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省残联机关大楼提供管理服务、后勤服务的机构。

苏盲诊所

江苏省海门市残联在哪里

海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本部)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解放中路173号.

关于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电话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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