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人员名单)

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市财政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市财政局人员名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2、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 4、天津财政局在哪
  • 5、天津2024年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是?
  • 6、天津市财政局的领导分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施《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和市两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立项,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按《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购买、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手续。第三条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的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手续。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事业性单位使用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只适用于单位之间和系统内部往来款项的结算,不得代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使用。第五条 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收费单位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

(二)区、县所属收费单位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区、县财政局办理;

(三)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使用的,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第六条 收费单位票证用完后,需凭市财政局制发的《票证登记簿》到财政部门验旧领新。经验讫的票证退回收费单位,按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存。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规费(即按国家规定属于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收费单位在财政专户储存的款项,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政部门有权管理、监督。第八条 收费单位不得制定与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工作内容不符的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抵顶经费的单位,应将抵顶经费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其在财政专户储存的款项中划转。第十条 财政专户设置“有息户”和“无息户”,收费单位原计息的资金存入“有息户”,不计息的资金存入“无息户”。第十一条 市属各收费单位应到市财政局领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登记表”和“预算外资金清户表”,填好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定其财政专户储存方式。区、县属和中央及外省市驻津收费单位到其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专户储存手续,区、县财政局已经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个户办法的,应继续执行。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储存手续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对其暂不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将所属收费单位报送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表”和“收费票证使用情况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按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年检和抽检的方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涂改票证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拆本使用票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转让、代开票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丢失票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撕毁、伪造、私印、倒卖票证或使用非法票证以及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销毁票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盗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监制章”的,处以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其他违反票证管理行为的,酌情处以罚款。

对违反票证使用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费票证检查中发现收费单位有自立收费项目或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物价部门处理;各级物价部门在对收费情况的检查中,发现收费单位违反票证管理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被处罚人对区、县财政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市财政局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制止乱收费,保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指加印“天津市财政局收费票证监制章”的法定票证。该票证是各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票证,不得作为罚款收据。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票证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应具有票头、监制章、字轨号码、联次、付款方名称、收费项目名称、大写及小写的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公章、收款人章和开票日期。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分为一般收费票证和专用收费票证两种。一般收费票证的金额在收费时填写;专用收费票证的金额分为固定和临时填写两种。第六条 一般收费票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分级发售。专用收费票证经市财政局批准,由执行收费的主管部门按批准后的规格、数量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票证发放的管理。第七条 凡购买、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本单位的收费资金管理办法到主管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或印制。第八条 任何单位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印制、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第九条 任何单位未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其收费资金管理办法,均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不得涂改、撕毁、转让、转让性代开、拆本使用、擅自销毁。填写错的票证,应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发现票证丢失后应及时报告原发售或批准印制的部门。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付款方有权取得该票证。收费单位不开给票证,付款方可拒绝付款,并可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反映。第十二条 发售、印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票证的印制、入库、发出、领用、结存、销毁、缴销,均应设置专项帐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如实记录和统计,定期向原发售或批准印刷的财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规定期限到原购买票证的部门办理缴销和更换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一)使用单位发生改组、合并、迁移、歇业等变化的;

(二)变更或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

(三)按规定缴销或更换票证的。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者,财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者,财政部门收缴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物价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一)不按本办法印刷、取得、使用、保管票证的;

(二)擅自发售、销毁票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丢失票证的;

(四)不建立或不执行票证管理制度,不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的;

(六)对收取的资金不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的。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六条 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自领取《收费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领取或印制票证手续。其他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接到更换票证通知后十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88)财预15号文批准的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一律停止使用。逾期使用,付款方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一、市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75个

(一)市级保留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职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0个)

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审计局

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4.天津市卫生局

5.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局)

6.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7.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节水办公室)

8.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9.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10.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1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2.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3.天津市人事局

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天津市司法局

16.天津市民政局

17.天津市公安局

18.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0.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2.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5.天津市档案局

26.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7.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8.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29.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30.天津市体育局

31.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32.天津市粮食局

33.天津市农业局

3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3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6.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7.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38.天津市统计局

39.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0.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

(二)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8个)

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天津市林业局

6.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公安边防局

8.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9.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10.天津市海洋局

11.天津市物价局

12.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14.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15.天津市邮政局

16.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17.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18.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三)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7个)

1.天津市畜牧局(天津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

3.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5.天津市农业机械局(天津市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

6.天津市林业工作站

7.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8.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9.天津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10.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天津市公路管理局

13.天津市气象局

14.天津市地震局

15.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6.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17.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船舶检验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二、市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32个)

1.天津港务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3.天津市交通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4.天津市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国家安全局

5.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6.天津市地热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7.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天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财政局

9.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10.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11.天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2.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3.天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4.天津市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5.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6.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7.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8.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9.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21.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机械局

22.天津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23.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4.天津市农药检定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局

25.天津市游泳运动中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体育局

26.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7.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8.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9.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公安局

30.天津市打井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1.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2.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财政局在哪

天津市财政局 - 022-23303740

天津市曲阜道4号

13路 2.8公里

在天津站(A站台)站

乘坐13路,经过3站, 到达小白楼站

也可乘坐:953路, 666路

步行约150米,到达天津市财政局百度地图

天津2024年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是?

一、天津2024年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是?

天津2024年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是:2024年8月25日—9月4日,在这个期间,考生要及时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入口在哪儿:

二、天津2024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中公布了中级会计考务日程安排,2024年3月21日10:00—3月25日17:00为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

1.未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的考生,请先登录“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的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在外省市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信息采集时可上传外省市从业资格证书代替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信息采集由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2.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采集信息的考生(含原持有我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登陆报名系统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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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的领导分工

姚来英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国库处、人事教育处,以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天津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天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陆丽珍副局长:分管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会计处,以及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中心(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天津市会计服务中心。

陈庆和副局长:分管基本建设处、社会保障处、外经处,以及天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李伟桥副局长:分管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跃辉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纪检组)、工会、政府采购办公室,以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梁宣健副局长:分管税政处、监督处、企业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金强总经济师:分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处、法制处、信息化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天津市税收科学研究所)、天津市财税信息中心。

高秋丰总会计师:分管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税务稽查处,以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纳税服务局(征收局)、登记局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王世弟副巡视员:分管行政财务处、老干部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天津市财税干部培训中心、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吕玉淮副巡视员:分管经济建设一处(企业一处)、经济建设二处(企业二处)、金融处。

孙俊文副巡视员:兼任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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