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规定)

今天给各位分享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商标法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解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 4、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擒龙六式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将于202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新《商标法》一些相关条款,使其更便于操作,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简便快捷地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笔者认为,在便利当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了声音商标的申请条件。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客体,删除了对可注册标记的“可视性”要求,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了可以申请注册的标记范畴。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2)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4)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是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含义及如何确定数据电文方式文件到达主管机关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条例》明确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

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三是明确申请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到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条例》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申请分割制度。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四是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快递行业蓬勃发展,而申请人通过快递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情况日益普遍。原来的《商标法》和《条例》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使其对文件的到达日期有明确合理的预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五是完善商标异议的具体程序。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落实这一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原《条例》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是要求将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二是要求备案申请应在3个月内提交。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将自己的商业合同交主管机关备案,认为涉及商业秘密。3个月的时限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相对较短,不便于其行使权利。此次条例修改,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还将3个月时限取消,改为“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商标事业发展,商标代理行业逐步发展壮大,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8282家)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商标代理行业在商标注册、预警维权、法律咨询等方面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渐饱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由于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代理行业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商标代理人员素质整体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行业恶性竞争突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炒作有不良影响商标案件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虽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努力创新监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收效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对此,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制定了专门条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内容:

首先,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按照委托办理相关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一是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抢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定,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经营。

第三,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处分,重点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标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予以进一步细化,范围较为宽泛,基本涵盖了易发、频发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则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商标代理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信用管理,通过信息归集、公示、共享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社会共治,达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该规定对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守法、规范经营,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停止受理意味着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实际上丧失了从事商标申请、商标评审等商标代理业务的资格,也丧失了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誉基础。停止受理与信用管理结合运用,对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可以有效打击、震慑、预防商标代理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对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强,较好地实现了宽进与严管的结合,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擒龙六式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对加强商标代理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商标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保护遵循地域性原则,由此产生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需求。当申请人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向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其他后续业务也同样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办理。在此背景下,诞生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体系为申请人提供了不同于上述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请途径,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交一份申请,向一个局(即国际局)缴费,就可以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该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后续业务也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项程序、缴纳一笔费用即可完成登记。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在我国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当遵循上述两个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

在《商标法》修改前,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号令,即《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由于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势。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商标国际注册实务和司法实践都要求提高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

《商标法》修改后,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增设商标国际注册专章,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实现了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既方便了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实践,也有利于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对推广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提高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有重要意义。

该章以《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为基础,删除了部分过时的条款,并根据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该章适用的商标国际注册进行了限定,明确调整对象是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和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申请。

(二)明确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后续申请的条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三)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对于要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将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四)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由于商标局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后,并不对审查结论另行公告,因此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也与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同。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五)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续展、转让和删减,主要涉及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转让国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对删减申请的规定,主要涉及删减后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符合的要求。

(六)鉴于马德里体系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与《商标法》存在差异,因此商标国际注册在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时存在排除适用的情形。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期限,也不适用商品分割的规定。商标局审理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不适用《商标法》关于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规定、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变更、转让事宜。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商标评审内容的修改,紧紧围绕商标法在方便当事人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标法简化和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力度等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对保障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正高效的商标授权确权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个法条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首次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列举了商标法具体条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标评审确权的擒龙六式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二、细化了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调整的规定

针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调整,条例对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确“复审”性质的同时,兼顾商标确权程序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复审程序在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职能作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理的同时,应听取原异议人的意见。

三、更加有利于保障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各种案件均明确规定了审理时限,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授权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各类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各类案件的有效依据,也严格界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

五、突出了工作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

条例还针对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确之处进行了规定,如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体计算办法,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计算作了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对国际注册商标请求无效宣告的,应自驳回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决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应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确认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明晰法律赋予的权利,便于其利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擒龙六式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有哪些 ?

1、普通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2、排他许可

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4、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规定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上一篇 2022-11-19 05:30:09
下一篇 2022-11-19 05:32: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