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官网(青海省财政厅官网李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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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青海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举行了吗
  • 2、青海省经贸委的网址是多少啊??我要下文件,但是找不到网址,请各位大侠帮帮忙,谢谢了!!
  • 3、青海财政厅会计处电话 拜托了~~~急
  • 4、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青海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举行了吗

延期举行了。青海省财政厅短信通知考生,原定的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将延期举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生们多加关注考试信息,安心备考!高顿小编也会在第一时间内转告给大家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信息!初级会计职称

短信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财政部通知,202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后续有关考试事宜,请考生关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何时再开考呢?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的消息,引得广大网友的热议,都在纷纷猜测本次考试会延期到何时等等问题。不过根据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公告可知,因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原定的2024年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将延期举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另行通知。由此可见,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到什么时候,还得等待官方进一步的通知。

初级会计考试延期无独有偶,20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后,在八月底恢复了考试,不知道今年会不会依然是这样,各位考生耐心等待官方通知,当务之急依然是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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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贸委的网址是多少啊??我要下文件,但是找不到网址,请各位大侠帮帮忙,谢谢了!!

网上找到的一个公告,文章最下端有一些附件,不知道是否符合你要的内容。

网址是

关于202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各担保公司: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我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稳定就业,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2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扩内需、促发展、保稳定”的总方针,合理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支持百户重点培育中小企业、2024年中小企业重点工业项目、规模以上培育企业、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企业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青海财政厅会计处电话 拜托了~~~急

区 号:0971

相关电话:0971-6113453

相关地址:[西宁]黄河路30号

上面的是2006年的电话。

0971--6144119 这是青海财政的热线电话。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 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工矿区,以及当事人提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执法人员执行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对收缴情况作出笔录;收缴的罚款应在回单位后两日内全额上缴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罚款的两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遇节假日可顺延。第六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没收的实物(除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由执法机关按规定拍卖或处理后将变价收入直接上缴国库。第七条 按照罚款的收入级次,其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为代收机构,负责罚款收缴工作。

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确定的代收机构办理罚款缴纳手续。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设置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管理手段、帐务核对等方面为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提供方便。

确定的代收机构网点应设置明显的罚款代收业务标志。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款实际入库数额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支付。第十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二)具体代收网点;

(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时应明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国库名称和缴库期限等;

(四)代收机构告知执法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和帐务核对等;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州(地、市)、县(市、区)执法机关应当将所签的代收罚款协议在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也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缴款期限;

(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加处罚款的,应当明确罚款的数额或加处比例;

(五)对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

(七)代收机构名称、地址。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缴款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加收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先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时,应使用由青海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格式印制、组织发放的“代收罚款收据”。按规定办理罚款收纳、缴库和帐务核对手续。第十五条 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

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国库的,报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退付给执法机关,再由执法机关退还当事人。

关于青海省财政厅官网和青海省财政厅官网李生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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