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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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 2、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 3、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 4、个体户定额征收增值税合理吗
  • 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嘉善公安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嘉善公安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

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不过根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只要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才适用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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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定额征收增值税合理吗

合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薄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一个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若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可以设置复式账簿,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2、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二、分析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也可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还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指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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