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属于什么发票?这种票据可否验真,如何验真
  • 2、什么是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3、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般用于什么样的收费 和费用发生的范围是什么
  • 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
  • 5、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红冲吗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属于什么发票?这种票据可否验真,如何验真

行政事业单位点子票据,也是正规发票,也可以联网验真。以杭州为例:2024年,杭州市已率先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双百”覆盖,即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100%覆盖、电子票据种类100%覆盖。截至2024年底,全市5841家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全部完成所有17类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涵盖了:医疗收费、教育收费、交通罚没、公益捐赠等多个非税收入项目,共开具电子票据9630多万份,总金额超过2230亿元,服务群众6417万人次,减少群众办事时间74605小时,节省票据工本费738万元。

自然资源部温馨提醒:

2024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24〕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24〕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24〕1号、财综〔2024〕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4.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24〕1号、财综〔2024〕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5.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4〕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什么是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是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单位之间资金的来往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自然资源部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一般用于什么样的收费 和费用发生的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象服务收取的费用;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非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应使用税务机关的发票,依法纳税。

这种票据相当于收据,表示的是一种往来款项,不能作为费用凭证核销。

自然资源部温馨提醒: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自然资源部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不能作为付款的依据

不能。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红冲吗

不能。红冲是指凡会计分录记入帐簿后,发现帐户对应关系有错误或对应关系虽无错误,但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均可以用红字更正法。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须准确无误,所以不可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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