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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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最新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是什么
  • 2、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 3、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
  • 4、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最新企业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是什么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1、土地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免征;2、房屋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文件没有明确免征;实务中,如果房屋被政府收回后拆除了,一般不予征收;未拆除的需要过户给政府的,应该缴纳;3、机器部分对应的赔偿款项,应该征收;实务中,如果机器设备作为废品处理了,一般不予征收;能正常使用需要转移所有权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的,应该征收;4、其他如搬迁奖励等,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应项项目,因此不征。胡辛束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税费怎么处理

一、 企业搬迁 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其分析 (一)相关规定 与此前有关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的几个文件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在“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1号公告下发以前,企业搬迁所得税政策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的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规定: (1)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 土地使用权 ,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24]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及其提取折旧、摊销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3、国家税务关于《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对财税[2007]61号和国税函[2024]118号中有关购置资产扣除作了实质性变更,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明确,国税函[2024]118号失效。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11号公告规定: (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24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 清算 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 搬迁补偿 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2)11号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先纳税后扣除与先扣除后纳税涉及所得税的利弊分析 所谓先纳税后扣除,是指按40号公告的规定,搬迁时购置资产支出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按照搬迁收入扣除其他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搬迁所得纳税,购置的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折旧费、摊销费在税前扣除。 所谓先扣除后纳税,是指按11号公告的规定: (1)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从而使被扣除的这部分收入暂不缴纳所得税; (2)对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按照剔除已扣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据以计算税收上的折旧或摊销。如果购置的某项资产支出已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计税时应按会计上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纳税。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前一种纳税时间在搬迁清算时,后一种纳税时间是在相关资产折旧或摊销时,采用相等的扣除额,后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远低于前者应支付的税款现值。比如某公司实施政策性搬迁,重建厂房、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开支1 2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开支800万元,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50年,均不考虑净残值。假定在购置资产存续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搬迁收入扣除包括资产购置在内的搬迁支出后仍有余额。 采用先纳税后扣除方法时,应因为购置资产支出未扣除而多缴所得税500万元(2 000×25%)。 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法时,按年利率9%的年金计算,房产20年、土地50年所提折旧、摊销调增所得应缴税款现值为180.78万元,比先纳税后扣除时节约所得税(现值)319.22万元(500-180.78)。 二、企业搬迁收支会计上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24]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搬迁损失、搬迁费用补偿,以及搬迁中购置资产补贴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以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使用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损益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但该准则规定,对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1)用于已开支的费用补贴的,直接将与费用等额的补助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即将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先将收入记入递延收益,待费用实际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用于购置相关资产的,在资产处置(出售、耗用)或计提折旧、摊销时,应采用直线法将与折旧、摊销同步的应补助金额(不考虑净残值)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未作规范。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助款,应记入专项应付款; (2)企业发生的搬迁停工损失、搬迁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因搬迁而被征收资产的核销、设备拆除、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损失等,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三、企业搬迁的账务处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按照预算或追加预算的计划用款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开支搬迁费用、确认相关损失或结转被征收或拆除资产的账面成本: (1)按开支或应转销资产成本等,借记“营业外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以下省略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同时,按照以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于收到拨款前已开支并已确认支出的搬迁费用,则直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搬迁清算时已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支出的资产,应在各该资产折旧、摊销或处置时,按折旧、摊销或处置(含材料耗用、商品出售,下同)时计入损益或成本的金额,或与上述事项同步的应确认搬迁收入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搬迁完成时,“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科目如果还有余额,在贷方时,转入资本公积;在借方时,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余额在贷方按搬迁清算所得应缴纳所得税,首先应从“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部分则应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搬迁中发生资产置换时,应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备抵账户余额,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支付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搬迁时发生的经济事项,还涉及搬迁资产变卖、拆除和固定资产修理等业务,搬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另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还应按会计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1、收到搬迁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损失和丧失产权资产的账面成本核销,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如果丧失产权的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则应同时转销。 3、搬迁完成,专项应付款有结余时,转入资本公积;不足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有结余应缴搬迁所得税,应从专项应付款或相关资本公积中列支;不足时,也记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4、发生资产置换,账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相同。 四、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 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 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 及福利费; 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12、资产处置支出; 13、其他搬迁支出; 1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 (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 (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 (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 (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 (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 (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基本上 政策性 拆迁 固定资产企业 所得税新规及其财税处理的方式就是这样,按照以上的规定和方式进行处理,对企业有一定的好处,当然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处理肯定也是可以的,只要符合规定,也能够满足政策性拆迁的要求,就可以实施相对应的解决方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四)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以下处理:

1.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2.凡在《管理办法》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关于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文件自2007年到目前,共发过四个文件,分别是旧税法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发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新税法实施后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24年第40号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2024年第11号下发、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三)企业应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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