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属于哪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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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属于哪个区
  • 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属于哪个区
  • 3、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哪个区
  • 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 5、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4修订)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属于哪个区

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是“珠三角大湾区”穗—深—港发展主轴上的重要节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面积120.56平方公里。

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8月2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把前海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属于哪个区

属于南山区。

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是“珠三角湾区”穗—深—港发展主轴上的重要节点。

前海合作区的功能定位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区。重点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科技及专业服务、通讯及媒体服务、商业服务六大领域,优先发展前海湾保税港区和前海商务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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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中西部,行政区域东起车公庙与福田区相邻,西至南头安乐村、赤尾村与宝安区毗连,北靠羊台山与宝安区、龙华区接壤,南临蛇口港、大铲岛和内伶仃岛与香港元朗相望。东距汕头272.8公里,东南隔海距香港元朗5.5公里,东北距惠州61.6公里,西北距东莞61.3公里,西距广州102.4公里,西南距珠海、澳门59.1公里。

2024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成为国务院首批双创区域示范基地。2024年12月,当选中国工业百强区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2024年9月,《2024年中国百强区发展白皮书》在京发布,白皮书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综合评析了全国968个地级市市辖区发展情况,并以统计数据为依据,量化评选出2024年中国百强区,其中南山区位列第一名。2024年11月,入选2024年工业百强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哪个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属于南山区。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是“珠三角湾区”穗—深—港发展主轴上的重要节点。

前海合作区的功能定位为:深港合作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结构调整区。重点发展创新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科技及专业服务、通讯及媒体服务、商业服务六大领域,优先发展前海湾保税港区和前海商务中心区。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第九条 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

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第十条 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第十二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第十三条 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第十五条 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六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七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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