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返还奖励财务人员政策(个税返还奖励财务人员政策有哪些)

今天给各位分享个税返还奖励财务人员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个税返还奖励财务人员政策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联系电话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个税返还必须奖励财务人员吗?
  • 2、个税返还必须奖励财务人员吗
  • 3、个人所得税怎么返钱

个税返还必须奖励财务人员吗?

不一定。

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个税返还的手续费奖励财务人员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奖励,也有的企业不奖励给财务人员,而是企业自己留存,这种情况下,企业将该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自由人阿高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

税务局返还给企业的2%的个税手续费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任意支配的,如果使用的途径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2%的返还只能用于奖励公司财务部负责申报个税的办税人员,只有在这个范围内使用才可以不用缴个税,若是其他人使用了这笔钱,则使用人员需要为此缴纳个税。

个税返还必须奖励财务人员吗

1、如题所述,按照现行财税规定,对单位取得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的用途,可以用于奖励单位财务相关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取得该收入暂免计缴个税;

一般认为,如将该返还手续费奖励非财务办税人员,那么,奖励金应纳入该人员当期收入一并计缴个税;

2、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3、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

首先,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3)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4)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返钱

个人所得税返还按缴纳税款金额的2%返还,是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但并不是返还给个人,而是税务局给企业财务人员的一种奖励。这笔钱由国家税务局返给企业财务人员,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帮企业员工代扣代缴了税款,省去了企业员工申报税务的麻烦,是一种政策性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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