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

亏损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都是应当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目前,税法对扣除顺序未作明确规定,兼有多项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纳税人可以自由安排扣除项目的顺序,选择税负最低的扣除方案。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税发[1999]49 号文件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2]890 号文件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文件列举项目)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30 号文件)、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 号文件)、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税[2000]21 号文件)、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文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实例分析

A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工业企业。2000 年度,该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亏损 500 万元;2001 年度,账面实现利润 400 万元,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 500 万元(比上年增长 30%,可加计扣除 250 万元);2002年度,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 万元。

方案一:先弥补亏损,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A公司 2001 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技术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2000 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500-400);2002 年度弥补2000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100),应纳企业所得税99万元。

方案二:先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再弥补亏损。

2001 年度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所得为150万元(400-250),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0 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为 350 万元(500-150);2002 年度弥补 2000 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400-350),应纳企业所得税 16.5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 82.5 万元(99-16.5)。这是因为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除外),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所以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优先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某公司是国有企业控股的工业生产企业,2002年度账面实现利润180万元,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300万元(比上年实际增长20%,可加计扣除1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30万元。

方案一:先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所得为30万元(180-150),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30+30)×10%=6(万元),对捐赠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4万元(30+30-6),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7.82万元。

方案二: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

捐赠扣除限额=(180+30)×10%=21(万元),对捐赠进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为189万元(180+30-21)。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万元(189-150),应纳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4.95万元。这是因为捐赠先扣除,在计算其扣除限额时的基数较大,可以多扣除捐赠额,所以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优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如果纳税人在一年纳税年度内同时发生上述三项扣除,应当先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最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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