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 法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公通字【2024】26号)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四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8号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 罪名解析

1.“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2.“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的行为。

3.“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到的财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其追缴的行为。

4.“隐瞒”是指司法机关追查毒品或毒赃,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犯罪所得财物隐藏处的行为。

5.“毒品”的种类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为准,前文已阐述,不再赘述。

6.“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

(四)司法认定

1.事前通谋,按主罪处罚。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行为人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表明毒品犯罪分子与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毒品犯罪分子实施的主罪定罪处罚。

2.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3.本罪与窝赃罪的区别。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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