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容留他人吸毒罪治安处罚)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8月5日19时许、18日16时许、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建设西路某酒店的两个房间,先后三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俗称“麻古”)和冰毒。

同年25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某酒店一房间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于200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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