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红色小轿车在43路公交站点违法停车被网友举报:
交警蜀黍立即锁定车牌
并通知车主到铁东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确有在该公交车站停放车辆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度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随后民警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依法罚款100元。
据了解,自3月25日鞍山交警微信公众号开通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功能以来,交管局共接收到群众咨询及举报线索340余条,其中经过筛选符合取证标准的有39条,不符合取证标准的有300余条。
(二三里编辑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