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秦州区法院平南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案件。2024年,李某雇佣刘某到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刘某劳务费共3万元,李某因资金紧张未支付遂给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支付。2024年3月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经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于2024年2月起诉,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刘某的劳务费3万元,该判决作出送达双方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李某又于2024年3月以相同的请求、相同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能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维护法律秩序稳定和司法裁判权威、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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