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没签合同的劳务纠纷怎么解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亦关乎接受劳务方的行业发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均衡考虑二者权益,对二者民事责任比例进行谨慎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分为两类人员:

一是为家庭、家政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营利性质。

二是具有生产营利性质的接受劳务方,诸如在工地施工、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的情形。

两类案件在认定责任比例时应有所区分。下文将阐述在认定责任比例时应考量的几个因素。

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过错程度,包括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方双方的过错程度。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过错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责任比例。提供劳务者过错愈大,其应当承担责任越高。当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时,过错程度愈高,应承担责任比例愈高。认定接受劳务方是否存在过错主要考虑:一是接受劳务方对在特殊领域和行业的劳务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负有审查义务。二是尽到管理、监督和安全保障义务。接受劳务方在上岗前和提供劳务过程中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及时纠正劳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提供劳务者过错主要体现在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防范的注意义务低于其行业一般标准。


劳务性质。接受劳务方是否从事营利性事务应当作为划分责任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运输行业、工程施工等营利性事务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工作风险,该类型劳务者中,双方在专业化程度相对持平。在家政、家庭装修等事务中,提供劳务方的专业化程度可能高于接受劳务方。相较于家政、家庭装修等非营利性事务的接受劳务方,考虑到劳务本身风险与经济利益相伴而生以及双方职业化程度等因素,营利性事务中接受劳务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往往更高。

工作风险。工作风险的大小与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接受劳务方在经营时应预见该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风险,要求接受劳务方应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工作风险高的职业,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比例应当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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