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具备项目

⑴申请书顶部

①标题;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③保全请求事项;

④明确财产保全价值。

⑵申请书正文

①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②证据。

⑶申请书尾部

①致送人民法院的全称;

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③申请时间。

⑷附项

申请书顶部

1.标题

规范标题:

《财产保全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有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使用《财产保全申请书》可以给法官定位明确的保全类型。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有(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条件和程序。标题中标明“诉前”字样,有利于引起法官的注意或重视,及时审查和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

适用于仲裁过程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要同时适用仲裁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标明“仲裁”字样,便于法官识别保全的案件来源于仲裁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2.申请信息

个人必须包含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单位必须包含的信息: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原因:联系方式便于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如果没有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通知,影响保全效率。

3.请求事项

在这个部分中,必须要写清楚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数额以及财产所在地和联系人。

如查封房产,应当将房产地址写清楚;冻结银行账户,写清楚开户行和账号;查封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还应当写清楚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权的他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等,根据具体的财产性质、财产所在地等情况来撰写。

申请书正文

1.事实和理由

在这个部分中,必须要明确以下几个要素:

⑴ 双方如果存在借贷事实或赔偿事实等。但是,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超过了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数额,属于超标的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是不能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

⑵申请保全措施的理由,如果为了实现将来判决能够实际履行,防止债务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恶性行为。

⑶明确保全财产的信息和线索,如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某小区的房屋一处;冻结被申请人在某银行的存款等。

⑷明确提供担保财产的信息。如申请人愿意提供位于某小区的自有住房作为担保财产;申请人愿意缴纳现金××××元作为担保财产等,必须要写清楚相关财产担保的信息。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属于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必须要写清楚理由,如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情况。

2.被保全财产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有两类:明确的财产信息和具体的财产线索。

明确的财产信息是指特定而具体的财产的种类、型号、位置、数量、价值、份额等信息具体而明确。定期银行存单、股权证、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登记信息单、房地产证或房地产登记信息单等属于明确的财产信息。

具体的财产线索是指能够指向在某处特定的财产,但财产的型号、数量、份额、价值等尚不知悉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车牌号、房屋的小区名称位置及门牌号等属于具体的财产线索。

此项应注意写明申请人提供的是明确的财产信息还是具体的财产线索。如有相关的财产证据,应该写明并作为附件提供。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说明该财产线索的来源。

注意:在此处应写明财产所在的具体地址,如需第三方协助保全的还应写明该第三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一方面关系到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更重要的是法院需要据此前往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未写明财产保全地址,法院审查后会要求提供书面补充说明,从而耽误保全的时间。

申请书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全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

3.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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