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能变更负责人吗)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3】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4.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5】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5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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