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去年以来,山东省司法厅加大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力度,先后组织5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对清理后部分拟修改、废止的规章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废止意见,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查。3月28日,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4月25日省政府令第349号予以公布,决定修改8部、废止8部规章。

修改的8部规章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如2024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修改,为保持我省生育保险政策与国家法律规定相一致,对《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分别取消了《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修改为备案,删除收购资格要求等。

三是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分别删除了《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处罚规定,删除了《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若干不适应体育竞赛发展需要以及被国家法律、法规涵盖或者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相关条款内容。

四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调整进行相应修改。如根据消防体制调整要求,对《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涉及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重新划分明确等。

废止的8部省政府规章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颁布时间较长,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如1991年10月颁布的《山东省华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如2004年10月颁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上位法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9月废止,且实施将近20年,已不适应国家人口政策和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1991年6月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距今已过30年,制定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废止。

三是主要制度已被新颁布或修改的上位法涵盖。如2003年颁布的《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绝大多数条款已不适应节约用水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且相关内容被202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涵盖吸收;1998年颁布的《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相关规定被2024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涵盖;1999年颁布的《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修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办法》涵盖。

四是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如2024年颁布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其主要内容与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符,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相关制度也已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实际。(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戴玉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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