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别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国家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使守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的标的的违约责任方式,其主要是对拒绝履行、继续履行、不完全履行这三种违约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是不能履行,则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针对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具体承担方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等。学理上认为,采取补救措施也属于继续履行的范畴,又称再履行。

赔偿损失,也叫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不论是哪种违约形态,最终都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旨一般是获得经济利益,违约时遭受的损失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包括前述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也都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因此赔偿损失也是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贯彻的还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损失赔偿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在特别情况下,才会支持惩罚性赔偿。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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