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标准)

男子为电信诈骗网站过账548万余元 获刑二年三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吴某经他人介绍进入某赌博网站赌博,参赌过程中吴某意识到该网站实为电信网络诈骗。为挽回经济损失,主动帮该网站过账跑分以获取返利,利用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将资金转账到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接受网站电信网络诈骗获取的钱款,每过账10万元可获返利100元。截至2024年3月14日,吴某银行账户收到并转出资金548余万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

同年6月10日,吴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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