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伤调查报告范文)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单位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要及公司所属行业来确定缴费费率。


3、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4、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工伤认定程序怎么走?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其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工伤认定管辖如何确定?工伤认定到哪里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理解为参保地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机构还应根据当地规定确定。


10、工伤认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工伤认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决定的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3、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如何举证?

需要单位举证的主要有:

1、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对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异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4、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5、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17、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应当在哪里认定?

(1)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标准赔偿;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标准赔偿。


18、工伤认定前医疗费谁付?

(1)除非当地有特殊规定,或者有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对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负有垫付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垫付主要是基于道德责任。

(2)如用人单位未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9、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0、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1、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臵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22、员工提前上班,因非本岗位工作事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按照相关规定,要想在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伤害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在工作场所内;其次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最后是因此受到事故伤害。员工自己提前上班,又不是在自己岗位上因工作事务受伤的,很难认定为工伤。


23、员工上班途中骑摩托摔倒,算工伤吗?

一般来说,自己骑摩托车摔倒了,不属于工伤。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骑摩托车摔倒一般不是交通事故,而且一般是本人主要责任。


24、员工参加入职培训的拓展活动受伤,是否算工伤?

属于。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对员工进行拓展训练中受的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5、员工工地扭伤是否是工伤?

一般是属于的。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


26、员工上班途中在工地楼梯上摔伤,属于工伤吗?

员工在工地楼梯上摔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上下班途中在工地楼梯上摔伤,因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工伤。


27、员工因抢险救灾而死亡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28、员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参加抢险救灾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无需经用人单位同意。


29、公司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加班时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节假日加班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员工加班时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30、员工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亡的,属于工伤吗?

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31、员工上班途中摔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一般来说,员工上班途中摔伤,不属于工伤。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自己摔伤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32、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33、员工死亡的进行工伤认定一定要有死亡证明吗?

工亡认定应有死亡证明。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34员工在作业时受伤的,应当由谁来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一般应当对工伤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35、员工想不开,在上班期间自杀身亡的属于工伤吗?

不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属于工伤。


36、员工在工作时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是工伤吗?

是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7、员工因救助他人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因救助他人而受伤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8、员工见义勇为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员工见义勇为而受伤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39、劳动者出差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

(1)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出差,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因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一般都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2)如果意外情况发生时员工处于工作时间或合理的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则不属于工伤。


4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可否认定为工伤?

可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41、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一般来说,休息是保障职工正常劳动的客观需要,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某些事项时(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间休息等),一般可以认定为间接工作原因。


42、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一般属于。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43、未成年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


44、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5、员工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待遇。


46、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发生工伤,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可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他工时制度的员工享受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47、下班途中员工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员工为非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无证驾驶一般是全责。


48、工作期间因与工作无关原因遭受他人暴力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很难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而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遭受他人暴力伤害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49、员工工作时间嬉闹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即使在工作时间内,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50、加班结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加班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加班结束回家途中可以认定为下班途中,如果该交通事故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员工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52、员工被确定为患职业病的是否还需要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虽被确诊为职业病,但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53、乘坐电梯上班发生伤害属于工伤吗?

一般属于工伤。


54、在校实习生受伤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1)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实习单位需要视情况承担雇主责任。

(2)在校生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以就业为目的求职,且该职位为全职,并非利用其业余时间。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应被认定为工伤。


55、值班时被殴打,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在值班时受到暴力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导致的受伤,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56、受用人单位委派当志愿者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既然是被单位指派,那么属于因工外派期间,因履行指派的志愿者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一般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57、在病假期间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作时属于病假期间,但员工受单位指派从事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58、劳动者“交了辞职信”仍被安排上岗,受伤后是否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递交辞职信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有提出辞职的权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在这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被安排上岗,又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9、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合法吗?

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免责,该约定是无效的。


60、工伤认定申请时哪些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

(3)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5)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9)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10)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61、工伤认定申请时出现哪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经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符的情况


62、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有什么规定?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臵辅助器具的,必须由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臵。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工伤职工如需配臵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臵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臵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臵应当拒绝,对违反有关标准配臵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哪些条件?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5、领取抚恤金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66、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7、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68、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是否要在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数额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告知单位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原则。


69、如何理解“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70、《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71、为什么要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工伤基金合理运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需要确定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72、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73、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以山东为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74、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如何处理?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75、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2)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77、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4.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基于职工发生工伤是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即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78、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80、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82、工伤认定所需的具体材料有哪些?(以陕西为例)

(一)工伤事故申告登记表;

(二)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三)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受伤员工的姓名、具体工作部门、身份证号码、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伤员工本人写个人申请,载明事故经过,情况;

(六)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十)其他资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83、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享受相关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医疗(康复)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发票、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费用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费用报销:发票、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3)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发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申请表》;

(二)工亡待遇

(1)死亡证明;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

①《职工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核表》;

②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及经济状况证明;

④特殊供养:被供养人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被供养人是工亡职工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4、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享受相关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

(2)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责任人赔偿后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证书。

(3)门诊、住院等相关费用票据。


85、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86、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7、超出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自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8、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怎么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8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间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停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90、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费用)。


91、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92、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93、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广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4、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95、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6、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97、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呢?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9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

补助标准

十级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9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什么?(以山东为例)

伤残等级

补助标准

十级

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7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1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

1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2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

三级

二级

一级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7-10级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0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以山东为例)

伤残等级

补助标准

十级

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

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

2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

3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3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

三级

二级

一级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精力有限,不妥之处烦请指正,更多劳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答,本平台将持续更新。

上一篇 2022-06-25 23:14:15
下一篇 2022-06-26 21:55:1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