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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能躲则躲,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7月30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这也是永靖县法院今年开展“百日会战”以来审理的首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

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与刘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2024)甘292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被告魏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土地租赁费9万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魏某某不服,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0日作出(2024)甘29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魏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4年5月23日,刘某某向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向魏某某发出(2024)甘2923执511号执行通知书。期间,魏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直至2024年3月22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向魏某某发出(2024)甘2923执511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并对位于永靖县三塬镇街道魏某某的“四海古典家具厂”家具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查封清单及视频资料,查封后,魏某某于2024年3月23日至4月6日,多次以“家具抵债”的形式,将扣押物品转卖给其他债主。

另查明,2024年6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家属代其与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已执行完毕,刘某某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谅解。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宣判,充分彰显永靖县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力度的决心和信心。

截止当日,今年“百日会战”以来,永靖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7 人。

今后,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惩治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强运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联合车管、房产、公安等部门,畅通查询、控制等各种渠道,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多措并举攻坚执行难。

法官提醒: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奉劝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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