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灾中见义勇为导致自身财物受损或导致他人财物人身受损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有损害,其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即使在行为中造成了受助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