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同业竞争亦非常激烈,竞争的主要手段就是人才的竞争。
有的公司管理者可能会这样认为,只要员工
签了竞业协议
就能高枕
无忧
,最好能签的都签了。
但
是呢,我们需要明确
,
竞业协议不适用于所有人员,而是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有意义。
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竞业协议呢?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
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也要注意时间问题,签订竞业禁止的时间不能过长。在《
劳动合同法
》第
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员工在2年后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可以从事类似工作,单位不得限制也无权限制。
现在还有一些企业混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意思,包括一些劳动者也认为
“随便签签”、“走个流程”、“没什么用”,但孰不知这些文件都是有法律的效力的,如果不明不白稀里糊涂的签字,损害的是咱劳动者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