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
可能会触犯刑法,
你知道吗?
法律又是如何保护
“舌尖上的安全”的呢?
这期开始,
小编带你系列解读刑法
关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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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到了夏季吃烧烤的季节了,牛肉销量很好,但是利润不咋样啊。
我听说可以给用水管给牛肉注些水,就可以增加牛肉的重量,这样我们就能多赚点钱了。
这确实是一个好办法!牛肉还是那些牛肉,加水增加重量,我们的利润就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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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向牛肉中注水,就是以合格产品来冒充不合格产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则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样构成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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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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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实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假冒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