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宅基地转让合同模板)

案件介绍

本案为一起由林权、住宅基地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在我所刘玉伟律师的专业和不懈努力下,终于在二审中翻盘获胜,扭转案件局面,为当事人后续维权取得重要转机。

202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林权、住宅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住宅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总价款为4800000元。原告按要求支付被告1337000元转让款,后原告向专业人士咨询得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实际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立即与被告沟通,想让被告退还所支付的转让款,因被告不同意于是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退还转让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另本案争议的宅基地院落已于2024年4月19日被县拆迁办征收,双方认可征收住宅面积为3000平方米,补偿款为1140000元,现该宅基地院落已被建设为绿化绿地。

被告不认可原告诉求,并委托我所刘玉伟律师代理诉讼。

但一审法院以本案原告不是林地合法承包主体,不具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资格,认定《林权、住宅地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最终支持了原告部分诉求,判决合同无效;返还原告转让款1337000元及补偿围栏损失14660元。

二审翻盘胜诉

我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律师整理了新证据并提出事实理由。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案涉合同中关于转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内容有效,且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该约定,而被上诉人却在案涉合同关于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无效后,未向上诉人返还案涉宅基地,未支付宅基地上房屋的占有使用费用;

一审法院未依法做出上述认定和判决,依法应被纠正。即使案涉合同全部无效,一审法院也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林地和尚存林木,返还宅基地及地上院落的拆迁款,支付土地使用费用、房屋使用费用,赔偿其损毁的上诉人林木的价值。但一审法院却并未查清上述事实,并且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依法应被纠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均未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同时鉴于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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