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构成要件)

一:简要案情

周口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于1999年4月工商注册成立(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房地产。2000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对益民公司作出《关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2003年11月9日,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缺少危废处置小胖纸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不符合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越权审批为由废止了该文),批准益民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此后,益民公司又先后取得了燃气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路段的燃气管网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截至一审判决,益民公司已在周口市川汇区建成燃气调压站,并在该区的主要街道和部分小区实际铺设了一些燃气管道。2002年9月23日,面对当时周口市两家燃气公司并存的状况,周口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要求益民公司必须停止管道铺设。

2003年4月26日,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建设部272号文《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要求,着手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 5月2日发出《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以下简称《招标方案》)。6月19日,市计委依据评标结果和考察情况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确定亿星公司中标。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确定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目建设。

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其除铺设管道之外的经济损失3500万元。

审判决:( 一)、确认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的《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周政文(2003)54号文,即《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违法;

( 二)、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益民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二:最高院裁判要旨:

(一)

2000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对益民公司作出《关于对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并载明“能与天然气西气东输工程接轨”,据此,益民公司取得了燃气专营权。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周地建城(2000)10号文仍然有效,很显然对《招标方案》《中标通知书》及54号文构成障碍。

(二)尽管市计委有权组织城市天然气管网项目招标工作,但在周地建城(2000)10号文授予益民公司天然气专营权的情况下,按照正当程序,市计委亦应在依法先行修正、废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并对益民公司基于信赖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予合理弥补之后,方可作出《招标方案》。因此,市计委置当时生效的周地建城10号文不顾,经行发布《招标方案》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亦损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

三:裁判的意义

本判例作为“中国信赖利益保护第一案”,其价值在于塑造了一种“信赖基础与相对人客观行为共同生成信赖利益”的适用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模型市“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其与学界“三要件”体系相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学理的一种回应。在本案的裁判逻辑下,相对人基于信赖而进行的客观表现行为对最终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必要的,且行为本身对于可保护信赖利益产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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