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由分类(民事案由是什么意思)

【案情】

2024年1月11日,赵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到保定市满城区境内时,不慎发生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坏。

此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赵负全责。事故车辆投有保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2024年2月7日,赵某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具状起诉。

【审查】

2024年2月8日,满城法院立案庭快速进行了审查。但法院认为不合格。审查意见是,诉状(需)添加案由,修改后线下立案。2月9日,赵某在诉状添加案由后,到满城法院顺利进行了立案。

【异议】

对此,赵先生很不理解,说之前自己也打过官司,但诉状上没有写案由,法院也立案受理,为什么满城法院需诉状上添加案由呢?

【分析】

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民事起诉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写明案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4〕347号)中也明确,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如: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等,就涉及到案由的选择。因为,选择的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同,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状没有写明案由,一审法院法官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争议确定案由,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因而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建议原告在诉状中写明案由,以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议焦点和正确适用法律。

(陈少勇)

上一篇 2022-06-22 11:36:26
下一篇 2022-06-22 11:38:3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