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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近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新规增加了退缴、个人补缴,以及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公示要求、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可以自愿缴存等相关内容。

新规附则中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扩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的覆盖范围;明确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或者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职工的,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或者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中心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单位按照本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期限届满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未重新申请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自动恢复申请之前的缴存比例。

职工在深圳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深圳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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