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护照(护照最快几天能办下来)

普通护照签发

一、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省内户籍居民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省外户籍居民还需提交居住证。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3.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换发申请

1.提交首次申领护照所规定的材料。

2.提交原普通护照(核验剪角处理后退换申请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还需要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居住地的居住证。

换发情形: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家要求的。

3.居民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补发申请

1.提交首次申领护照所规定的材料。

2.损毁的,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及损毁原因说明。

3.遗失或者被盗的,提交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护照的,还需要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居住地的居住证。

补发情形:

因私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

(四)加急申请

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七种情形可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二、办理地点

(一)首次申请: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省内户籍居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省外户籍居民、短期回国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换发、补发申请: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

(三)户籍所在地、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三、办理流程

(一)通过大厅设置的自助填表机或者打表软件填写申请表。

(二)免费照像室或自助照像设备照像。

(三)取受理号,在等候区等候(网上预约申请的到预约窗口办理)。

(四)到民警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采集指纹、采集现场人像、采集扫描到本人护照资料页的手写签名、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验个人资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五)缴纳护照工本费。普通护照160元/本,加注20元/项次。

(六)取证。

1.取证方式:

(1)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

(2)根据本人提供的邮寄地址EMS邮寄送达。

(3)省厅制证中心直取窗口领取。

2.取证时间: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内签发。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2.申请“探亲”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该亲属不是配偶或姻亲的,可免交。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申请“商务”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商务备案标准:

(1)年度纳税额在5-10(含)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5-10(含)万美元的企业机构,可备案3人。

(2)年度纳税额在10-50(含)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10-50(含)万美元的企业机构,可备案10人。

(3)年度纳税额在50-100(含)万元人民币或者创汇在50-100(含)万美元的企业机构,可备案15人。

(4)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机构,可备案20人。

(5)免税额(免增值税)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机构,可备案3人。

(6)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备案3人。

商务备案材料:

(1)填写完整的《企业机构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审批表》《商务备案人员名单表》。

(2)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提交企业机构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提交备案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要详细说明派遣人员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时间、项目及具体内容,说明函件上要有登记备案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意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公章。

(6)属于免税企业的,提交免税证明文件原件。

(7)企业机构备案人员(法定代表人除外)须提交备案单位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不能提交社保证明的退休返聘人员,提交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指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机构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证明和本人的退休证明),手续完备后,经审批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备案。

4.申请“逗留”签注的,应提交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5.申请“其他”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赴港澳治病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证明。

②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

③赴港澳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探望危重病人诊疗记录。

④赴港澳诉讼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

⑤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

⑥赴港澳处理产业的,提交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和确须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⑦赴港澳学术交流的、短期学习培训的,提交港澳邀请函或通知书。

⑧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三)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发期间的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交),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申请人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4.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一)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的,须具备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2.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这里的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3.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4.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5.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

(三)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情形:

1.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四)加急申请

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境入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七种情形可加急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理地点

(一)省内户籍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商务除外);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二)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换补发及团队旅游签注。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户籍所在地、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

(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预约申请(http://gafw.hljga.gov.cn/)。

(五)往来港澳旅游再次签注可使用自助签注机办理。

(六)往来港澳旅游再次签注可使用手机关注“邮政速递便民通”由邮寄速递代办。

三、办理流程

(一)通过大厅设置的自助填表机或者打表软件填写申请表。

(二)免费照像室或自助照相设备照像。

(三)取受理号,在等候区等候。

(四)到民警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采集指纹、采集现场人像、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

(五)缴纳工本费: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年以下(含二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六)取证。

1.取证方式:

(1)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

(2)根据本人提供的邮寄地址EMS邮寄送达。

(3)省厅制证中心直取窗口领取。

2.取证时间:往来港澳通行证7个工作日内签发、再次签注5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助办理立等可取;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内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2.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申请“探亲”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4.申请“定居”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5.申请“应邀”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或黑龙江省台办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应邀赴台的“赴台批件”原件,或者经黑龙江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6.申请“商务”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或黑龙江省台办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应邀赴台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原件,或者经黑龙江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7.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或黑龙江省台办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应邀赴台的“赴台批件”原件,或者经黑龙江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9.申请“其他”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需提交有资质的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加盖经营企业印章,并由备案负责人签字的函件。

(三)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

公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交),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申请人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4.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单位代办的,还应提交单位公函、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及事由:

(一)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2.个人旅游:哈尔滨及所属区县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持哈尔滨居住证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3.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5.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6.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7.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8.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9.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三)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情形: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四)加急申请

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境入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七种情形可加急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办理地点

(一)省内户籍居民可在全省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个人旅游、定居除外);申请赴台个人旅游在哈尔滨及所属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申请赴台定居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

(二)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换补发及团队旅游签注。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户籍所在地、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

(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预约申请(http://gafw.hljga.gov.cn/)。

(五)往来台湾旅游再次签注可使用自助签注机办理。

(六)往来台湾旅游再次签注可使用手机关注“邮政速递便民通”由邮寄速递代办。

三、办理流程

(一)通过大厅设置的自助填表机或者打表软件填写申请表。

(二)免费照像室或者自助照相设备照像。

(三)取受理号,在等候区等候。

(四)到民警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采集指纹、采集现场人像、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

(五)缴纳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六)取证。

1.取证方式:

(1)受理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领取。

(2)根据本人提供的邮寄地址EMS邮寄送达。

(3)省厅制证中心直取窗口领取。

2.取证时限: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7个工作日内签发、再次签注5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助办理再次签注立等可取。

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一、申请材料

(一)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交上述材料后代为办理。

对于公民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查询出入境记录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二、办理地点

全省范围内市(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

三、办理流程

(一)到咨询台领取并填写《查询因私出入境记录申请表》。

(二)到受理查询窗口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三)现场领取《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审核| 王娇

编辑 | 刘夏

文字来源 | 市局出入境管理局

图片来源 | 龙警网

发布| 双鸭山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

上一篇 2022-06-22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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